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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垃圾分类不合格被处以罚款和断电,是否合法?
环卫在线新闻组 浏览次

下班回到家里,听到有人在谈论昨天有几户人家由于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被综合执法部门罚款,还有几户被断电。

那么,垃圾分类不合格被处以罚款和强制断电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一、罚款

垃圾分类不合格被处以罚款的依据来自于2018年6月5日实施的《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制定。

《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保障与促进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依据《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未依法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根据历史记录,浦江县也是金华市首张垃圾分类罚款单发生在2018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吴某乡村。

二、断电

《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并没有授权行政执法部门在垃圾分类不合格的情况下具有断电的权利。

中断供电权利的只能是电力企业。根据合同法的原理,供电是电力企业的义务,收电费是它的权利,只在用户欠缴电费经催不改的情况下才能中断供电。

《电力法》第29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合同法》第182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可见在供用电法律关系当中,供电的一方是电力企业,相对方是包括用电单位、企业、居民住户在内的用户,而与政府部门并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当行政机关要对违法违规相对人采取措施时,《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所以执法部门既不是供用电关系的当事方,在执法时,垃圾分类不合格中断供电也没有法律依据,如此会使人误以为滥用职权。

我们理解政府有关部门断电的出发点是好的,屡教不改之下用心良苦,目的是教育群众约束自己的不良习惯,然而此种“以毒攻毒”的行为手段,与政府一贯倡导依法治国的理念并不相融。

有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呢?

法治建设任重道远,美好时代需要青山绿水。我们呼吁广大群众破除陋习讲究卫生,保护共同的生活环境,建设美丽的宜居家园。

来源:小律师的笔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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