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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咋成了解决垃圾分类的“杀手锏”
环卫在线新闻组 浏览
据北京日报报道,日前,北京拟立法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草案将生活小区的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三类,并规定如果将厨余垃圾扔到别的垃圾桶,将进行处罚。草案规定,不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将垃圾混投或者投入非指定的垃圾桶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在垃圾处理方面,相关部门又举起了罚款这个“杀手锏”。没错,谁都不能否认适当经济处罚的作用。说的简单些,谁的钱谁都心疼,这样也就能够制止某些不良行为。这是罚款的价值所在。这是不能够否认的。但是否“一罚就灵”呢?在笔者看来,一罚未必灵。

此话怎讲呢?罚款作为一个具体的行为,因此其是否具备操作价值是非常值得讨论的。如果将草案回归到现实生活中,就会发现其操作性是值得怀疑的。在现实生活中,不要说对垃圾分错类进行处罚,就是对高空乱扔垃圾,都做不到处罚。难点都在于,无法找到那个具体的被处罚对象。找不到处罚对象,草案的价值又何在呢?

因此,就目前这个阶段而言,垃圾分类工作最为重要的命题是,实现社会的共识。也就是说,要让公众愿意从事垃圾分类处理。罚款反而会引起公众的反感,更不利于形成这种共识。因此,笔者的建议是,相关部门应该首先加强的是对公众的教育工作。“一些老年人、儿童对垃圾分类并不了解,而年轻人即使了解了也不在意。”事实上,也只有完成这个教育的过程,相关部门才有依据进行经济处罚。否则,经济处罚是站不住脚的。

所以,笔者的看法是,一罚未必灵。这个草案目前实施的条件还不具备,望相关部门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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