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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产生者应担责
环卫在线新闻组 浏览

  建筑垃圾产生者只清理垃圾,并不进行处置;垃圾运输者只管运输,至于运到哪里,也缺乏强制规范;而垃圾处置方却只能饿着肚皮、空望金山。本应顺畅的产业链,却似断了线的珍珠,散落一地,难以成串。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儿?

  我们不妨逆向求解。为何垃圾处置企业吃不饱?因为没有稳定供货方;没有供货方,因为将建筑垃圾拉到处置企业成本比拉到填埋场成本高。解决方案似乎已经了然:垃圾产生方支付这笔处置费,不就行了么?

  这个方案行不行,我们再从正向来分析,看看污染产生者的选择。如果不将建筑现场清理干净,业主肯定不允许,所以,垃圾产生方必然会选择清理垃圾。可是,污染者作为经济个体,利润最大化是其目标。只要达到了把建筑垃圾清除出去的目的,谁会考虑它是否能流向建筑垃圾处置企业,更何谈从口袋里拿出更多的钱去支付更多的运输成本?可见,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污染者的支付意愿。

  污染者不为污染担责,无异于将污染者个体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全社会,转嫁给全体纳税人,建筑垃圾围城的本质正在于此。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因此,如何让污染者产生支付意愿,成为求解的核心。

  对于所有的环境污染,国际通行的原则是“污染者负担”。这项原则的本质就在于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使价格充分反映生产和污染的成本。要实现这一目标,一般有两种手段,即命令控制型方法和经济刺激型方法。

  在我国,原建设部2005年起施行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但在现实中,由于这一规定没有强制约束力,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置又必然会增加成本,没有强制义务又无利可图,污染者怎么可能采取行动?污染者负担原则在我国的实践执行中形同虚设。可见,要想让污染者有支付意愿,政府的强制命令不可缺位。

  在强制命令方面,河南省许昌市已经做出了尝试。许昌对市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采用了特许经营的模式,所有建筑垃圾都必须由特许的运输企业来运输,而特许的运输企业必须将垃圾送往规范的处置场所。在某种程度上,许昌通过控制运输这一个环节,间接地实现了对建筑垃圾产生方强制处置的目标。这是一种积极的探索,值得肯定。

  将许昌的模式放之全国,可能并不一定适合。运输企业并非污染者,而处置垃圾本是污染者应尽的义务。同样,对于处置方式的选择,是填埋还是送往资源化利用企业,也是污染者应有的权利。许昌的做法虽然实现了强制处置,却对污染主体的限制不明确,也没能给污染者更多选择的权利,形成有益的市场竞争仍需观察。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得从污染者入手,不仅要明确污染者的义务,还要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处置由政府强制推行,而怎样处置交由市场运作,这是命令控制与经济刺激两种方式的有机结合,也是日本、韩国等国的成功经验。

  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明确了污染者和的义务和权利,就抓住了事物的主要矛盾;只要污染者这一主角开始发挥主观能动性,建筑垃圾处置产业链条形成也就水到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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