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南京市政府转发《南京市生活垃圾大型中转和处置设施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明年起,南京垃圾输出区要向市财政缴纳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每吨50元。而垃圾处理厂所在的区,比如江宁、浦口等,将拿到部分补偿费,用于垃圾处理厂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美化和整治等。
生态补偿制度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事项,即“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南京市针对垃圾处理推出生态补偿费,应当来说是一次有效尝试。
事实上,向市民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非新鲜事,北京等许多城市已经实施了多年。然而,南京将试行向垃圾输出区征收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并给垃圾处理厂所在地发放补偿费,用于生态环境美化和整治,这无疑是一项创新之举,如得以顺利实施,或许将从根本上解决垃圾处理资金严重不足、垃圾处理厂所在地环境恶化等现实问题。
城市垃圾处理是个难题,一方面,面临着垃圾围城的困扰;另一方面,垃圾处理项目落地也会对周边环境造成相应的破坏,一些地方因为垃圾处理项目选址而遭到所在地居民的反对,有的地方还酿成了群体事件。如此语境下,生态补偿机制的确立,客观上不仅是对被损害环境权益的弥补机制,也是一种矛盾协调机制。
要征收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必须要完善补偿机制。征收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政府可利用这项收入,去补偿垃圾处理厂所在地,促进其进行污染环境的专项治理,即专款专用。如果只出台收费政策,而不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就很可能走进“只收费、不办事”的误区。因此,有关部门应广征民意,研究制订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费用由谁支付,最终的受益者到底又是谁,这些都是应该明确的问题。如果和以往一样,政府“笼统”代表群众获得了“收入”,收益却没有用到受害者身上,这必然不能让受损者满意,甚至不利于项目推进。
据悉,南京此次征收的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垃圾处理厂周边的生态环境美化和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居民环境诉求协调和环境污染补偿、生态环保宣传和管理,其他生态补偿事项等。
但是不得不说,这其中要避免垃圾处理厂将项目运营中经费的必要支出用生态补偿费来解决,如垃圾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营,又如一旦发生环境污染的污染赔偿费。
垃圾处理应有的基本环保要求,与生态补偿机制之间,应当有很大不同。项目本身的环保是法定的义务,而生态补偿除了大力改善周边的生态环境之外,还应对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如用水给予保障,因生态改变对居住条件、产业发展、孩子入学、人口就业产生影响的,都应该通过一定形式给予补偿。
不管征收垃圾生态补偿费用形式如何,生态补偿费用好才是关键,判断的标准一是垃圾处理厂周边的生态得到保障,甚至修复与改善;二是居民因环境影响产生的生活、教育、就业等现实问题,得到逐步解决,居民切身利益得到应有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