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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车免征车购税适用范围有待明确
环卫在线新闻组 浏览次

  《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把垃圾车界定用途为收集、转运垃圾,适用范围为环卫部门,主要固定装置为封闭垃圾箱、垃圾桶升降装置。但因适用范围界定得比较笼统,引起征纳双方争议。

  以笔者所在城市为例,某环卫公司为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全额出资的国有企业,已取得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等级为道路保洁一级资质,成为全省首家具备高级别保洁资质的公司。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推进,要求管干分开、政企分离,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只负责管理,真正承担环卫保洁作业的是有资质的企业。企业认为所谓的“环卫部门”,应该是专门从事环卫作业的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不能单纯理解为行政、事业单位。

  因为目前税收政策规定得不够明确,造成在办理垃圾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业务时征纳双方争议不断。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明确何为“环卫部门”,既有利于降低基层执法风险、和谐征纳关系,也有利于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环卫行业健康发展。作者单位:山东省昌邑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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