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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有罚款也应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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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日下午,广州市市长陈建华主持召开了本届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该“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否则将进行处罚,其中个人最多会被罚200元。(5月26日《信息时报》)对不按规定“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进行罚款,就是从市民腰包里掏钱,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是令人讨厌的做法。不仅第一张罚款单难以开出,而且难以引导市民养成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习惯;相反,可能会造成对立情绪,不利于环保教育与环保意识的普及。

  应当承认,用经济杠杆控制生活垃圾,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垃圾被乱扔和被乱投放的数量,但经济杠杆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而是一把“双刃剑”,还需要得到对方的配合,用得不好,反而会伤人。

  一方面,我国垃圾分类近几年才起步,市民在生活垃圾与环保方面的认识、观念与理想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还不能从脑海里认识到“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是一种社会责任。在此背景下,出台此类罚款规定,必然会因增加市民的经济负担而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比如,市民半夜倒垃圾,或者把自己的垃圾扔到他人的袋子里,等等。这些会引起一些矛盾,影响小区和谐。另一方面,生活垃圾产生的源头不止是市民,更多的是商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如果不从源头如超市、商店、酒店、餐馆等的垃圾抓起,反而只抓市民这个层面,给人的感觉是治标不治本。相反,在法国,它们成立了“生态包装”集团,限制过度包装,增加包装物回收与利用,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有效多了。

  事实上,推广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首先必须搞好垃圾分类,提高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否则,靠罚款强制推行,不具备可操作性,甚至会滋生出新的矛盾。因为对不按规定“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者进行罚款,等于对乱投放生活垃圾者进行收费,向市民要钱,这叫市民怎么去配合?毕竟,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是一项公共事务,理应由政府财政承担,怎么能通过市民交钱来完成这种公共事务呢?

  “罚其十,不如奖其一。”与其对不按规定“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的人个进行罚款,还不如对按规定“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的人个进行奖励。记得何如平先生在《德国:倒垃圾也中奖》一文中写道:“我倒完垃圾准备回去,又被垃圾摆放点的管理人员拦住了。我心里不经嘀咕,难道又有什么做得不对吗?他笑盈盈地对我说:‘先生,感谢您对环保事业做出的贡献,这是100欧元的环保奖。’说着,他递给我一张精美的卡片,说凭卡片可以到当地政府的环保部门去兑换成现金。”因为德国把生活垃圾分为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和资源型垃圾,只要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投放垃圾,做得比较好的,可被电脑随机抽中而获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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