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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垃圾何时管?――《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生效有感
环卫在线新闻组 浏览次

有害垃圾是城乡生活垃圾的一部分,也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废弃物。2003年,由建设部起草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国家标准)将有害垃圾定义为:“含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垃圾,包括电池、灯管和日用化学品等”,并规定其收集容器应为红色。

其实,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还不止电池、灯管和日用化学品。根据环保部和国家发改委2008年共同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所以,以上这些都是城乡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虽然罗列了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但却将其豁免于危险废物管理体系之外,称它们“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第六条)。据说这是借鉴了某些发达国家(但可能是环保落后国)危险废物管理的制度经验,其两条基本理由是:一,目前没有有效的手段进行控制;二,这些危险废物若混入体量更大的生活垃圾,有害性就被“稀释”,不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较大风险。

如果稍对我国危废处理现状和法规做一点考察,就发现这样的“豁免”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并非所有生活源的危险废物都不具备有效手段进行控制。例如,天津燕捷荧光灯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早在2006年就获得了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利用该司从瑞典高价引进的废荧光灯处理设备,循环利用灯管中的汞。其次,“稀释”无害说和已有环保政策的认识存在矛盾。例如,2004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明确指出:“社会源危险废物往往直接混入生活垃圾,部分危险废物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进入环境,危害严重……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水平以及防渗设施、渗滤液处理及表层覆盖达不到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标准要求。”

尽管理由并不充分,现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还是将有害垃圾豁免于十分严格的危险废物管理,这意味着环保部门“允许”它们被混入其他生活垃圾,而不必对其进行专门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但环保系统又并未完全摆脱其责任,因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豁免条款”之后又强调:“(危险废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第六条)不难看出,这一规定实际把有害垃圾管理的第一道责任推给了负责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市政环卫部门。

纵观我国城乡垃圾管理的现实,许多城市,包括首都北京都未建立起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和处理的体系。因此,环保部门实际上“没有机会”将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专门管理起来。而一些市政管理官员在谈及他们不作为的原因时,有人会说“尚不具备无害化处置条件”,有人甚至把皮球踢回给环保系统,称“危险废物是环保局的事”。

严格而言,市政环卫部门在有害垃圾管理上的不作为和对不作为的解释也是不符合我国现有法规之要求的。2000年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第4.4条规定:“禁止危险物进入生活垃圾。逐步建立独立系统,收集、运输和处理废电池、日光灯管、杀虫剂容器等。”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第3.3条也规定:“居民生活、办公和第三产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应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通过分类收集提高其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源危险废物的回收网络。”就连没有设立有害垃圾管理体系的北京市,其刚刚出台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8日通过)第三十一条也表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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