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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孟清:激励机制促垃圾分类走出“囚徒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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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推行垃圾分类是离弦之箭。开弓没有回头箭,从试点、推广到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已经不是要不要推行的问题了,而是怎么推行的问题。开展垃圾分类有何优劣势、谁来分、怎么分、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分类投放与收运、分类垃圾怎么处理、如何提升垃圾分类服务水平、政府与社会组织应承担什么角色以及垃圾分类如何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或社会经济活动等,都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行之有效的方案,确保垃圾分类有序有效持久推行。

  如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存在“邻避效应”一样,推行垃圾分类也会遭遇客观存在的“囚徒困境”,而“囚徒困境”就是垃圾分类推行难的根源。每个人都希望推行垃圾分类,但每个人却都避开分类排放责任而选择混合排放,这就导致了垃圾治理落入源头不分类和全量焚烧填埋处理的现状。要想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处理,从垃圾源头混合排放、全量焚烧填埋处理状态过渡到源头分类排放和分类处理状态,就需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促使推行垃圾分类走出“囚徒困境”。

  广州市在健全推行垃圾分类激励机制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探索出了垃圾分类广州模式——垃圾分类第三方企业化服务模式。广州市引入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第三方企业化指导、监督和二次分拣等服务,形成了居民源头干湿分类和集中二次分拣的二级分类模式,发挥了居民、企业、社区资源回收站(点)和街道环卫所的作用,垃圾回收利用量逐年提高。

  为更好发挥第三方企业化服务,广州市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一是完善了垃圾分类规章制度,出台了《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广州市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并计划在2017年将《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上升到地方法律位阶;二是推广“定时定点”投放与收运和向居民提供垃圾分类服务,提高垃圾分类的准确率;三是利用“互联网+”分类回收技术,密切居民与回收利用企业联系,鼓励居民分类排放废木材、废玻璃等回收利用物质目录上的低值可回收物,同时要求回收利用企业、社区资源回收站(点)和街道环卫所对干垃圾进行二次分选,尽可能多地回收利用低值可回收物以减少焚烧填埋处理的垃圾量;此外,广州市还编制了中小学垃圾分类教材,普遍开展垃圾分类进幼儿园、垃圾分类进学校及小手拉大手等活动。

  根据广州市推行垃圾分类的经验,推行垃圾分类的激励机制必须具有说服性和强制性,旨在促使公众自主自觉地选择垃圾分类排放、促使政府自主自觉地选择垃圾分类处理,促成全社会协作一致。政府拥有实施强制的专有权力,应有效实施强制权力以减小推行垃圾分类的代价和抑制看客心理。垃圾治理很难依靠自愿协作实现源头分类和后续处理,需要通过强制来促成协作。但必须指出,说服先于强制,只有首先说服公众和政府官员达至推行垃圾分类处理的意愿,才能商定出强制推行垃圾分类处理的方式。

  此外,推行垃圾分类的激励机制必须具有综合性,是由经济手段、行政手段、道德手段、信用手段及司法手段等形成的综合机制,可以是保证金、垃圾处理费、契约(合同)、制度、规章甚至法律形成的综合机制。这个综合激励机制的基础和核心至少包括3个方面:界定垃圾的权属、还原垃圾处理服务的稀缺性以及尊重法治。只有明确了这3点,才能引导垃圾排放者在照顾社会公益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垃圾分类排放方式;引导垃圾处理者在照顾垃圾排放者私利的基础上,选择分类处理方式,从而形成垃圾分类与分类处理协调发展的良好秩序。

  要界定垃圾的权属,就是要明确垃圾是排放者的私有物品。通过界定垃圾的私有权属,让垃圾排放者拥有垃圾排放与处理的选择权,同时承担自己排放垃圾的处理责任。这样,有利于排放者权衡分类排放与否的得失,有利于树立“排放者(产生者)负责”原则,也有利于垃圾排放与处理的社会监督。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促使各种奖惩措施收到应有效果,促使垃圾排放者在混合排放将导致重大损失的观念下,自主选择分类排放。推行分类排放并不剥夺排放者选择混合排放的权力,但选择混合排放会给排放者产生一定的经济、行政、道德和信用等方面的损失。实践证明,通过IC卡、二维码等形式表明垃圾的私有属性,可以有效地促进源头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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