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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固废治理法替代固废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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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1996年开始施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废法),为适应固废治理的需要,于2004年和2013年对固废法进行了修订。但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高速发展,固废治理也不断发展,治理问题也持续增多且日趋严重,如偷排偷倒、违规进口、不当处置、二次污染、地沟油、垃圾围城、邻避风波等都是近些年的热点焦点问题,有些问题严重到威胁生产生活安全和社会和谐。修订后的固废法仍然不能妥善处理这些问题。

  为适应固废治理不断发展的需要,妥善处理新出现的治理问题,我国又先后出台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及多种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初步形成了固废治理法制体系。该体系以宪法为根本法,以环保法为基本法,以固废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为综合法,以大气污染法、水污染法等为专项法,以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作业法制的核心。但终因固废法这部固废治理综合法存在缺陷,固废治理法制体系在诸多方面仍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固废治理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固废法及相关法规标准立足末端处理,不能满足全过程综合处理的需要。2000年以前,我国固废处理重点强调末端处理,忽视了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转运和物质利用的重要性,甚至很少提及全过程管理和全过程综合处理。这种现实做法必然会体现在当时出台的固废法及相关法规标准之中,这些法律法规标准发过来又会阻碍固废的全过程综合处理。

  二是现行法制强调了固废的污染性和资源性及政府主管部门的作用,忽视了固废的社会性,不能满足公众参与固废治理的需要。固废源自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固废治理应该成为社会生产生活活动的组成部分,是社会自治的重要内容,但现行法制,如固废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只对污染控制和资源利用及政府在固废处理中的作用进行了规定,缺少公众责任与公众参与行为规范的规定,强调管理和处理,强调政府主导,忽视了多元治理的重要性,给人固废处理似乎只是政府事务的错觉,不能引导公众合适参与。

  三是相关规定相互矛盾,缺少系统性。政府体制分割导致部门之间规章制度相互矛盾,如建设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明确给出焚烧填埋处理设施的卫生防护距离,而环保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则要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给法制宣贯实施造成困扰。此外,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包装管理、回收利用、逆向物流、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定分散并缺乏系统性,给应用带来不便。

  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是制定综合性的固废治理法,体现固废的污染性、资源性和社会性,强调固废全过程综合治理,厘清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分工协作关系,厘清排放费、处理费与财政补贴之间的关系,引导公众合适参与,促进固废多元治理,并以固废治理法替代现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废法)。为此,固废治理法应明确8方面事项:

  ①明确固废治理原则、制度、执行办法。

  ②明确政府及其公共事业机构、社群或社区、社会组织、个体(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及其联合体)在固废处理产业中的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与责任,规范主体行为。

  ③界定固废排放权与处理权,明确固废治理服务的分配方式。

  ④明确固废处理规范、生产标准和服务标准,促进固废源头减量和分类处理,提高处理服务水平。

  ⑤明确利益分配(均衡)办法,要求根据供求均衡原则进行行业定价,明确固废排放费的收费办法,制定固废处理的财政补贴与经济激励办法,制定生态环境补偿办法,用经济手段推动固废治理。

  ⑥明确市场开放、竞争与管理办法,明确投融资管理办法,明确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鼓励协同生产,增强行业竞争性,维护社会秩序、效率、正义与公平。

  ⑦明确社会参与办法,包括参与形式、程序、渠道、范围、程度及保障参与办法,鼓励与规范社会合适参与。制定监督监测机制,包括奖惩条例,倡导分工协作与分级制裁,确保相关事务公开、公平、公正与高效实施。制定政府、社会及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互动办法,规范互动主体、对象、目的、手段和构成,倡导多元治理。

  ⑧健全公众诉求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公众诉求。健全行政调解、法律救济、司法介入等矛盾冲突调处机制,妥善平息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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