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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垃圾分类若干问题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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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第十四会议上作出了“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深刻阐释了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2017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转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对垃圾分类做出了具体部署。垃圾分类成为近期全社会热议的公共话题。为什么我国部分城市试点推行垃圾分类收效甚微?推行垃圾分类是否可以替代垃圾焚烧?垃圾分类是否就意味着减量回收?我国垃圾分类何时才能取得成功?下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剖析。

  一是垃圾分类与垃圾处理的关系。垃圾分类是垃圾处理发展到成熟阶段、高级阶段的必然结果和内在要求。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已经达到95%,绝大多数城市已经建成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现代化垃圾处理设施,为推行垃圾分类提供了硬件保障。之前我国部分城市推行垃圾分类收效甚微,“先分后混”现象广受诟病,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尚未建成现代化的垃圾处理设施。不管是从理论层面分析还是从实践层面观察,一个地方只有具备了现代化的垃圾处理设施,才可能取得实质性的垃圾分类成效。离开现代化的垃圾处理设施去推行垃圾分类,只能是制造出一些漂亮的盆景,不可能建成园林,更不可能形成森林。

  二是垃圾分类与垃圾焚烧的关系。垃圾分类与垃圾焚烧之间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也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垃圾焚烧因其无害化彻底、减量化明显、能源回收效率高,是现代化垃圾处理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范围内看,越是垃圾分类先进国家,如日本、瑞士、德国,越是垃圾焚烧占比很高的国家;反之立法明确禁止垃圾焚烧的国家,如发达国家的希腊和发展中国家的菲律宾,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均乏善可陈。所以垃圾分类不可能替代焚烧,但是可以提高焚烧系统资源能源回收效率和二次污染控制水平,做到少烧、好烧。

  三是垃圾分类与减量回收的关系。垃圾分类不等于减量回收,但有助于减量回收。分类可以倒逼前端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的逐步完善,同时可以引导居民养成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的习惯,在生产、消费和生活环节减少垃圾的产生,即促进“产生前减量”。不产生、少产生垃圾,就是最好的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但是,分类本身并不直接消灭和利用垃圾,只有分出的产物得到“妥善利用”才能算是减量回收。所谓“妥善利用”,就是要做到:质量合格,环保达标,成本可控。质量合格,就是不能生产残次伪劣产品;环保达标,就是不能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攫取利润;成本可控,就是不能不计成本不惜代价。在当前供给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环保督查整治“小散乱污”企业背景下,提前做好谋篇布局,规划先行,谋定后动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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