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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发电 好事也要想周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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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从随便乱扔到统一收集、无害化处理是个进步,而利用生活垃圾焚烧进行发电,真正达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则是更大的进步。

  生活垃圾填埋式处理占地大,而经焚烧后留存物少,能够最大程度地节约土地。以垃圾代替煤炭为燃料进行发电,可以节约资源、变废为宝,在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实践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却并非坦途,面临着诸多难题。

  选择运行商费思量

  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协议选择甲公司为运行商,运行期15年。5年后,该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被提上议事日程,新项目在原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基础上建设。此时继续让原运行商运作,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即使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政府决定让原运行商继续运作,那该运行商是否有能力、是否愿意、会不会接手后再转手给别人做呢?如果原运行商退出,政府通过合法渠道选择新项目法人,也会面临新的问题:一是选址问题。一般来说,在原垃圾填埋场建垃圾焚烧场是最理想的,那么原运行商是否同意、条件如何?二是项目投产后,需要原运行商处理的生活垃圾量变小了,无法达到原来政府协议承诺的最小规模,影响运行商回收投资,最终违约赔偿如何计算和履行?三是由政府出面进行评估和收购现运行商已经投资运营5年的项目,应该怎么进行?

  对策:项目法人很关键。政府在授予特许经营权时要考虑后续项目的运作,前瞻性地在合同中详细记载新项目法人的选择方式,项目被征用时的条件、主体、方式等程序性和实体性条款。

  垃圾处理量算周详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对生活垃圾量有基本要求,量少了,发电厂就会因“吃不饱”而产生闲置;如果量太大了,发电厂会“吃不了”而导致垃圾过剩,多出来的垃圾如何堆放,一旦下雨后垃圾发臭、污水横流,严重影响环境,又该如何处理呢?

曾有一地按日处理300吨规模设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项目建成运行理想,当地领导十分高兴,要求辖区内普遍推广,把统一收集生活垃圾范围从半径30公里扩大到50公里、从乡镇扩大到村级,最终导致进场的生活垃圾成倍增长,不久企业就“吃不了”了,呼吁二期技改项目尽快上马。

  对策:只有规模合理产生最佳效益,才能提高项目的吸引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模合理问题很重要,有些地方从现有条件看,生活垃圾无法满足焚烧发电项目对最小垃圾量的需求,但项目合理规模必须用动态化的眼光来看待,如收集生活垃圾半径、人口及生活水平、科技发展水平等。

  优惠政策落实处

  作为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的新能源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享有一系列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含金量高,需要政府拿出实实在在的资金才能落实。

  比如,上网电价每度比其他发电项目高出0.25元,相当于对每吨生活垃圾处理补助约50元,由此生出两个问题:一是收费难。缴交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在实践中单位征收情况较好,对居民的个人征收相当不理想,生活垃圾处理费远不够支付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成本,地方财政需要拿钱埋单,如再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出钱,不少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是补贴难。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补贴的资金从哪里来?如果是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的地方如何解决资金问题呢?

  对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可以借鉴收缴自来水费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解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资金困难。在此基础上,如果国家能够设立新能源基金来支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无疑会大大推动其发展进程。

  科学选址严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环保项目,但也存在隐患:

  一是生活垃圾焚烧后生成排放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还会产生飞灰和渗液。二是国家在电价、产业政策、建设资金方面对循环经济项目有优惠措施,要防止出现假借垃圾焚烧发电的名义,实则以煤炭为原料,或加大燃煤比例并偷偷地减少生活垃圾比例,借以获得优惠政策的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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