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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费捆绑征收方便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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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2003年起实施的东莞市垃圾处理费标准将迎来首次变更听证。物价部门表示,垃圾费或按消费的水量比例来结算,随水费一起征收。(昨日南方都市报报道)

涨价听证刚刚结束不久,捆绑收费听证又将开始,似乎难以避免水涨船高。由自来水公司代收垃圾费,何以要举办听证会?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合二为一”不属于天经地义或者天然的“合理合法”,而是要征得广大用户的许可。所以说,在听证会尚未召开之前,有必要澄清其中的关系。

我们知道,随着公用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虽说水电等公共行业垄断特征还没完全褪去,但行政管理的属性已荡然无存,已经逐渐“降格”为与公众地位平等的市场交易主体。根据合同法规定,供用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供水方与用水方就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民事协议,城市供水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它与用户之间只有明晰的供用水关系。自来水公司不能在合同之外单方面地增加自己的权利,额外增加相对人的义务。如果垃圾费与水费捆绑一起征收,似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平等原则相抵触,而且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

更重要的是,由于水费是“看得见瞧得着”的,实行“用多少水收多少费”,看一看水表就一目了然,而“垃圾清理”则属于一种公共服务,不可能实现“谁交钱、谁享受”或者“多缴多享受,少缴少享受”,交费与服务之间并不对等。把不同性质的两种收费“拉配郎”,容易造成权利与义务的失衡。物价部门表示,垃圾费或按消费的水量比例来结算,随水费一起征收,可用水多与垃圾多,这能成正比例吗?这等于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

可以这样说,“捆绑收费”借道听证制度实现强强联手,其立足点似乎过多考虑了收费便利性而少触及对民生的服务性。有关负责人也直言,垃圾费随水费征收将规范那些“不老实”的人。也就是说,此次听证希望达到的结果,似乎还是方便有关部门多过方便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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