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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垃圾分类:多力则强 成效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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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指出,“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并强调,“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

  农村垃圾分类是建设美丽乡村的必由之路,更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他强调,“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要因地制宜搞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创造干净整洁的农村生活环境”。2017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这为农村垃圾就地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和处理释放了积极的政策信号。

  为了解当前农村垃圾分类的现实困境及实施情况,笔者向广东新丰、东源、蕉岭、揭西等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县及汕头市南澳县、佛山市顺德区、惠州市博罗县、云浮市罗定市等地15个行政村的800余名农村居民发放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697份。调查问卷按照农村垃圾处理主体结构、垃圾分类知识、垃圾分类参与程度及反馈情况等设置问题,并询问了解农村居民的现实感受与心理诉求。

  调研发现:分类习惯尚未成自觉、主体权责不清、信息共享及反馈机制缺失等问题制约农村垃圾分类效果。

  农村垃圾分类知易行难。在本次调研中,76%的受访者认识到垃圾分类回收的重要性,并认为“这是一件有意义并值得去做的事”,但只有约20%的人表示“已经把垃圾分类当作日常生活习惯”,大多数受访者的垃圾分类频次不足每月5次。这反映出当前农村居民对垃圾分类回收认知的普遍情况:认可垃圾分类回收的重要性并认为自己应当承担责任,但对垃圾分类回收知识掌握不够、设施了解不足,习惯尚未成自觉。

  调研发现,81%的受访者肯定了当前县级政府、村委会、社会组织、企业、农民个体等主体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但仅有56%的人能够明确上述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以“农民个体”为例,不少受访者认为农民仅需分类投递生活垃圾而不必承担除此以外的其他责任和义务(76%),传统的“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在人们思维中形成了定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多元共治”的垃圾分类治理体系尚未很好建立,参与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的各主体的权与责尚未得到很好界定,在实际工作中制约了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合力的形成与发挥。

  调研发现,受访地区的垃圾分类设施配置率高达93%,且绝大多数(97%)收集设备可正常使用。然而,54%的受访者表示,“并不清楚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后的流向”,究其原因,有半数以上的受访者表示,这主要是“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和处理的反馈渠道不畅,信息共享及反馈机制缺失”的结果。在成效共享方面,九成以上受访者认为“感受到农村垃圾分类带来的利好”“获得感明显增强”,并认为“应该让更多人参加到垃圾分类的行动中”。此外,在垃圾场站的选址方面,“垃圾邻避”现象日益凸显,垃圾收运路径、垃圾场选址等成为村民较为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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