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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能为垃圾焚烧厂建设做什么?
环卫在线新闻组 浏览

  如果政府决定在我们所住小区附近修建一个地铁出入口,你会持反对意见吗?估计不会,因为这个公共设施将有助于改进我们的交通,即便在地铁开工期间给我们带来不便,但是我们还是乐于接受,因为它最终会给我们带来方便,附带地让我们所拥有的物业升值。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有助于改善生活环境的公共设施都会得到我们的赞同。比如,如果政府决定在我们所住小区附近修建一座垃圾发电厂,估计绝大多数人都会持反对态度,尤其是在当下,此类事情稍有不慎,就会演化成为群体性事件。最近,不少地方政府遭遇了此类尴尬。比如说,几年前广州市决定在番禺区建设一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消息传出之后,就遭到了选址地附近不少业主的强烈反对,甚至有业主声称,要求政府以当前的物业价格收购这些物业,其理由是:“这几十万业主没有义务用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做试验品,也没有义务用物业贬值来做贡献。”

  这位业主的逻辑大致是这样的:垃圾发电厂是一个有助于公共利益的事务,其成本必定应由公众承担。小区物业价值下降,也应算是该项建设所要支出的成本之一。因此,这个成本不应仅仅由这里的业主来承担。应该说,这种逻辑很有道理,而且域外确实也存在针对类似问题的制度实践。

  以美国为例,如果此类由政府兴建的公共设施对私有财产的价值造成损害,那么这些财产的所有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对其损失进行补偿。如果法院认为这些财产的损失是由政府的行为导致,那么可以认定政府的这些行为构成了“财产征收”,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政府就需要对私有财产所有者的损失进行补偿。这种类别的征收被称为“反向征收”,与传统意义上的征收制度相比,它们之间最大的区别是:传统的征收制度需要政府对私有财产实际占有,但是反向征收并不需要实际占有,只是源于政府行为直接导致了财产贬值。

  当然,并不是所有由政府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都足以形成反向征收,必须是具有实质性损害才构成反向征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霍姆斯曾经在一个判决书中说过一句经典的话“对私有财产政府可以规制,但是不能太过”,否则,政府行为就构成了征收。但是,何为“太过”,法律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而需要考虑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进行判断。

  反向征收制度的合理性在于,一项整体上有利于增进社会福利的事务,其成本不应仅由这个社会的部分成员来承担。这个原理和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制度是一致的:财产征收制度的本意就是为了禁止政府强迫一部分人单独地承受那部分本该由所有的公众一起来承担的负担。假如我的房子为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而被夷为平地,我就应该从政府那里获得补偿;公共服务的成本不应该私有化,必须是由社会公众一起承担。同理,如果为了这个城市的垃圾处理而导致我房产价值有损失,那么公众应该为这个损失承担成本。最好的办法就是由政府通过财政对我进行补偿:因为财政是由所有纳税人的纳税构成,从此处获得补偿也就意味着所有纳税人都为此公共设施承担了成本。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个人利益和整个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不至于令一个有利于公众的项目因为少数人的反对而得不到进行,也不至因为公众的利益而剥夺了少数人的利益。所以,反向征收制度在美国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

  回过头来,是不是说番禺事件中那种要求政府以市场价值回购其物业的主张就是合理呢?可能并不那么简单。确实,一旦垃圾发电厂建成,必定会对此处的物业价值产生消极影响,但是,让政府以此时的市场价值来收购这些物业,并不合理。由财政埋单,意味着这些支出还是由所有纳税人支付,问题是,住在其他地方的纳税人在你因为公共财政投入——如建造地铁——而带来财产升值的时候并没有享受到好处,凭什么在你的物业价值下降的时候就要为你承担损失?显然,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失公平。

  那为什么在美国反向征收制度能够得以实施?在我看来,就是因为他们存在着一种很好的利益返还机制。当物业的所有者因为政府投入而享受物业价值上涨时的成果时,社会已经通过他向政府缴纳物业税的方式一起分享了财富的增长。因此,当他的财产为了公共利益而贬值的时候,公众也必须向其补偿,这样方显社会正义。

  但是在中国,我们并不存在一种个体从社会分享财富增长成果的机制,由公共设施改善所带来的收益都归相关个人所有,理所当然,为了公共利益而造成财产贬值的不利后果也该由自己承担。财产的收益固然归功于财产所有者独到的眼光,但归根结蒂,这些增值是一种“天上的馅饼”,因为它与你的工作、辛勤付出无关,而是社会在向前发展中无意中给你的一种红利。那些身处垃圾场边的财产所有者,他们的损失也与自己的行为无关,只是社会在向前发展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成本,只不过他们运气不好而被这块石头给砸中了。如果说前者是“飞来横福”,那么后者就是“飞来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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