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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以邻为壑”的模式亟待改变
环卫在线新闻组 浏览次

  昨日,番禺垃圾种菜事件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进展:在社会各界反复追问番禺城管局、环保局、农业局垃圾肥料来源时,番禺有关部门通报,番禺垃圾菜污染源来自顺德污水处理厂。

  且将垃圾堆肥种出来的蔬菜是否有毒的争论放在一边,这显然又是一起垃圾处理引发的环保事件!据笔者了解,将本地污染源运往外地处理的类似事件并不鲜见。珠三角范围内,前几年,东莞企石镇飞蛾岭垃圾填埋场的垃圾,被人偷偷运到惠州博罗县的石湾旧宝发石场填埋,引起石湾当地村民强烈抗议,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不仅仅垃圾处理存在这样的现象,诸如河流上游排污影响下游生态的事件屡见不鲜,上风口烟囱排放的“毒气”吹到下风口水引发的纠纷也不少。在固体废物处理、大气污染、水污染等方方面面,“以邻为壑”的事件一再重演。

  到底是什么原因,让本应该相亲相爱的“近邻”变成了“仇人”?笔者认为,与发展经济相比,各地共同治理环境,“以邻为亲”的必要性更大。然而,相邻的两地进行经济合作,很有可能产生“双赢”的结果,但共同治理环境却很难马上呈现“双赢”的局面。比如广东近年来大力推行的跨界河流污染治理,其力度不可谓不大,但实际效果却仍然不容乐观。

  在政绩观、经济发展需求的促动下,追求“单赢”成为了一些地方的现实选择。相比“以邻为亲”的合作,“以邻为壑”的“单赢”更容易获得立竿见影的效果。污染了别人的环境,繁荣了自己的经济,仅从局部利益来看,这样的“好事”谁不想干?

  特别是相邻的两地经济差异显著的情况下,更容易发生这样的事情。一方面,经济发达的一方土地等资源稀缺,就地处理污染的环保成本相对更高;另一方面,经济较差的一方土地等未开发资源较多,污染源对当地影响较小。如果经济较差的一方当权者能够从中获得一定利益,这样的污染转移行为则会更容易发生。事实上,污染转移确实会给少数人带来巨额财富,据媒体报道,东莞企石镇的垃圾被偷运至惠州博罗县的事件中,承接垃圾填石场一个晚上最多可获毛利40万元,利益让一些人铤而走险。

  然而,按照目前的行政体系,跨界执法尚存在极大阻力,污染转移双方都很难深入对方地界进行取证。除非产生了某种突发的不良影响,否则很难对相关人士进行追责。利润高,责任小,类似现象一再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还有一种现象与污染转移类似,也十分值得注意:一些极难落地的市政设施往往会选址在行政区域交界处,这似乎成为了某些政府部门屡试不爽的“妙招”。比如建垃圾焚烧厂,选址往往与外市相邻,难免引发当地居民的不满。在目前的行政体制下,来自行政区域之外的声音,显然对政府部门的压力要小得多。也不必给外市居民赔偿,更省了一大笔经费。长此以往,各地冤冤相报,将形成一种恶性循环。A市居民被迫与B市的垃圾焚烧厂为邻,B市的市民被迫吃上A市污水浇灌出来的蔬菜。在博弈中形成了“双输”的最坏结果。

  笔者认为,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一些污染是无法避免的。比如垃圾处理,不在这里建填埋场,就必定要在另一个地方建填埋场,否则垃圾没有出路。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首先当然应该努力提高环保技术,尽量降低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其次,政府应该加强与市政设施周边居民的沟通,不能用以行政区划作为壁垒,试图忽略外地居民的意见。最后,政府可以尝试生态补偿的方式,给予受影响范围内的所有居民一定的利益补偿,以换取更多人的支持。日前,市长陈建华在谈及白云山隧道时说,要多考虑公共理性和集体理性。这种思路也值得珠三角各地政府处理垃圾时学习借鉴。

  当然,要让“以邻为亲”取代 “以邻为壑”成为污染治理过程中的“理性抉择”,政府还应该从法律层面加大污染转移的违法成本,对这些不法行为穷追猛打。有关部门还创新执法方式,毫不手软地进行“跨地区”痛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震慑“以邻为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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