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及社会各界期盼,当前各地在推行垃圾分类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若干“短板”,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分类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全程分类体系尚未健全;三是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有待加快推进;四是源头减量措施缺乏,有待进一步丰富。因此,从现实看,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进行规范,重点强化全程分类体系建设,为提升地方生活垃圾管理水平和实效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可以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推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对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一场变革,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而通过地方立法给予规范和引领,不仅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也是实践工作的迫切需要。换言之,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实际上是和公民的意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将合理的垃圾分类回收制度明确下来形成政策法规,公民自然会在潜意识中要求自己去遵守,从而有利于增强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已通过立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对不按要求进行分类的,依法予以处罚,取得了明显效果。今年8月底,《南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也将颁布和实施,无疑为规范广西首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不可否认,一些地方虽然全面启动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分类标准、监督考核制度及奖罚机制,公众分类投放的自觉性不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垃圾分类管理面临执法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和激励政策等深层次问题日益突出,分类试点工作推进缓慢,效果不明显。就此而言,开展垃圾分类管理,政府有责任、现实有需要、群众有呼声、社会有共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南宁市通过地方立法破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深层次难题、推动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水平提升十分必要且紧迫。
当然,一项法规的出台,既要有前瞻性,引领社会发展的方向;同时也要考虑可行性,对于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执法面临的困难等,都要考虑周全。尤其,要坚持地方立法与政府工作同步推动,反复梳理立法中需要重点突破的难点和分歧点。笔者认为,确保当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首先必须保证执法力量要跟上,维护法律尊严,让政府有威信。其次,还需在推动法规落地上出实招,提前介入,尽快着手研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及措施,实现无缝对接。此外,维护政策法规权威,不仅仅是执法部门的事,全社会都要树立遵法守法的意识,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带头执行,都有提醒、劝阻的义务,每个公民都要自觉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张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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