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布《长春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和要求,广大群众可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19年12月7日前反馈至长春市司法局立法处(青年路6399号)或传送至邮箱fzbjfc@sina.com。
征求意见稿中第六章明确了哪些行为将受到惩处,我们一起来看看。
征求意见稿中第六章明确了哪些行为将受到惩处,以下为简单列举。
第四十三条 未及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设工程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设工程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责任人不能自行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纳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措施,造成建筑垃圾扩散或者未对接收建筑垃圾的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并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