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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系列解读
环卫在线新闻组 浏览

上期,我们解读了《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生活垃圾如何收集和运输。本期,我们将继续学习《条例》中的内容要点。

本期解读的主题是——生活垃圾是如何中转及处置的。

1

关于生活垃圾中转、处置地点

在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处理情况不同、城区发展水平和设施配备不同,生活垃圾往往需要在运输过程中进行中转,不能一次到位。

因此,生活垃圾暂存点、中转站起到过渡作用。在各方协调下,最终将生活垃圾运输到集中处置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中转站

◁ 南宁市兴宁区西关路生活垃圾中转站

南宁市三塘生活垃圾大型中转站 ▷

生活垃圾终端处理

可回收物终端处理

南宁粤玻实业有限公司

厨余垃圾终端处理

广西蓝德再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有害垃圾终端处理

广西兄弟创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垃圾终端处理

南宁市平里静脉产业园焚烧发电厂

《条例》第27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类;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类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2

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处置

《条例》第25条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和资源化处理设施,按需配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运输车辆,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回收网点,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最大化。

具备转运条件的村屯,应当将生活垃圾运输至县、乡镇、村设置的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置;不具备转运条件的村屯应当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合理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置措施就地进行处理。

《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奖励措施,鼓励农村居民因地制宜自建符合环保要求的厨余垃圾处置设施。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技术指导和支持。

3

关于处置规定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的技术、设备和材料符合国家标准;

(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

(三)对场(厂)区道路、厂房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并将年度保养维护计划报送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四)配备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违规处罚】违反第五项规定,未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报告监测结果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运行场所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并保持在线监测系统与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系统互联互通;

(七)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等;

(八)建立管理台账,如实完整记录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数量、类别和处置生活垃圾过程中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的情况;处置厨余垃圾的,应当记录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形成的产品的质量检验、出厂销售流向等情况;

【违规处罚】违反第八项规定,未如实完整记录处置生活垃圾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的情况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取得特许经营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依法核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违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指 导 | 谢曼妮

责 编 | 喻丹丹

小 编 | 秦桂英

转 载 | 南宁市垃圾分类

来源: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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