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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通报7起市容环境秩序整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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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 李佳)随着疫情防控转入常态化,城市生活功能快速恢复,市容环境秩序提升已迫在眉睫。近期,西安城管执法系统强化秩序管控,针对沿街九乱、占道经营、生活垃圾分类等违法行为进行了集中整治,力求通过执法检查和依法治理,为市民群众的工作生活提供有力的市容环境秩序保障。5月20日上午,西安市城管执法系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月度新闻通报会上,对其中7个典型案例做了详细通报。

案例一:元朔大道流动摊贩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2022年3月1日19时,市城管执法总队经开支队监控指挥中心接到投诉:有市民群众反映西安市未央区元朔大道东段,长乐东苑小区门前有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经开支队高铁新城中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投诉情况属实。

3月3日,行政相对人到高铁中队对其摆摊售卖行为进行了陈述申辩并做出违法占道售卖的书面承诺。鉴于行政相对人家庭困难且违法情节轻微,决定对其批评教育免予罚款。在办案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遵循“721工作法”,以服务管理为主,行政处罚为辅。按照道路类别,因地制宜,划分严控区、严禁区、疏导区,疏堵结合,合理引导、规范占道经营行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干净整洁。

案例二:凤城三路某观园小区生活垃圾未分类收集

2022年2月23日,市城管执法总队经开支队直属中队执法人员在凤城三路巡查时发现,某观园小区未按规定将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执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现场约谈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对其宣讲相关规定、指明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承认对小区垃圾分类投放疏于管理,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承诺立刻安排整改。

2月25日,行政相对人提交整改情况书面说明,完成整改。鉴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相对人将人力全部投入防控,致使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疏于管理的客观因素,且整改积极未造成后续影响,经案件合议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免于处罚。

案例三:神舟六路王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2022年2月16日13时许,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航天基地支队执法人员在神舟六路检查时发现,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浙A2XM**在神舟六路西侧一工地门口,王某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售卖啤酒、饮料等物品,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并予以制止。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行政相对人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其拒不改正,拒绝将车辆驶离现场。经执法人员政策宣讲和耐心说服教育,行政相对人认识到错误。

执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王某作出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表示对证据及处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主动缴纳了罚款,案件已结案。

案例四:航天大道重型机械车辆损坏城市道路

2022年2月25日11时,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航天基地支队执法人员在航天大道检查发现,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型机械车辆(陕AD9T**)碾压人行道导致8平方米沥青路面受损。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和勘测后,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执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该公司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3000元”的决定。行政相对人表示对处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在规定时限缴纳了罚款,并就损坏路面行为进行了赔偿,案件结案。

案例五:星辰路西安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2022年2月28日16时,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航天基地支队执法人员在亮明身份对星辰路西安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地生活垃圾投放点检查时发现,投放点可回收物桶内有一次性筷子、塑料袋等垃圾;厨余垃圾桶内有塑料瓶、塑料碗等垃圾;有害垃圾桶内有一次性餐具等垃圾。

执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该公司做出了“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表示对处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在规定时限内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案。

案例六:浐灞中海某小区未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

2021年11月29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浐灞生态区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中海某小区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存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不到位,未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的问题。

执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该公司做出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处罚的决定”,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罚款并完成了整改,案件办结。

案例七:欧亚二路张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2022年3月2日14时,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浐灞生态区支队总部园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欧亚二路时发现:张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执法人员表明身份,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现场拍照取证。

执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当场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来源: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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