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正式实施
5月1日下午,温州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飞云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对瑞安市飞云大街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家餐饮店铺后厨未使用分类桶,桶内纸巾、饮料瓶、菜叶等生活垃圾混合在一起,混投现象严重。
执法队员当即对违法现象进行拍照取证,并现场开具整改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违反条例内容,要求其来中队接受处理。
朱某带着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来中队接受谈话。谈话中,执法队员耐心地向朱某宣传、解释《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相关具体内容,同时,对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性进行科普。
根据《条例》中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对方或者焚烧。违反该规定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朱某听后认识到错误,表示对垃圾分类一直不重视,也不是特别了解,对处罚决定无任何异议,以后一定遵守《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今年3月以来,我市垃圾分类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深入开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宣贯工作,对辖区内商铺、餐饮店及住宅小区开展地毯式、“扫楼式”入户宣传,与商户、宾馆、酒店签订《垃圾分类承诺书》等,不断提高垃圾分类知晓率、参与率、准确率。
下一步,温州有关部门还将进一步强化垃圾分类执法,加大对餐饮垃圾、管理责任人的执法力度,针对垃圾未分类投放或者混收混运等情况开展集中整治攻坚,以密集有力的监督执法倒逼垃圾分类工作推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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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瑶瑶
审核:林唯、蓝莹
【来源:平安温州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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