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占道行为违反了《惠州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请立刻整改!”
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擅自占道堆放物料行为,现场教育,责令整改
自《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持续开展相关普法宣传工作,通过加强内部学法懂法用法、对外线上线下结合普法等多种形式,推动深入宣传贯彻《条例》。《条例》已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跨门店经营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惠州市惠城区某坚餐饮店(个体户:李某珍)擅自在店外摆放桌子2张、凳子5张,执法人员口头要求当事人 10 分钟内整改,当事人拒不整改,随后执法人员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当场撕毁文书,且拒不改正。
10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现场对当事人进行引导教育,当事人仍然拒不改正,再次撕毁文书,且拒不改正、拒不配合调查,坚持在店铺门前摆放桌子、猫笼等物品。
【调查与处理】
根据现场勘验、现场照片及询问等调查取证,当事人惠州市惠城区某坚餐饮店(个体户:李某珍)跨门店经营且拒不整改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条“临街和广场周边门店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摆放商品、桌椅、广告牌、灯箱和扬声器等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当事人多次拒不整改的客观事实,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元。
【法律分析】
《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惠州首部针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地方性法规,自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针对目前城市管理中常见的占道经营等行为存在执法依据不统一的问题,提供了本地执法依据。
一是《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即明确了什么是“跨门店经营”,同时也明确“跨门店经营”应该接受的处罚,该条规定同时是“违则”和“罚则”。该条规定明确了“临街和广场周边的门店”是履行本条规定的法定义务主体,明确了“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摆放商品、桌椅、广告牌、灯箱和扬声器等物品”是义务性行为,对执法活动的开展,具有明确的指引意义,对于符合上述两种表现形式的经营行为,即可认定是“跨门店经营”行为。
二是《条例》规定了处罚的前提条件。《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的;拒不改正的,……”,该条规定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精神相符合,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办理本案时,惠城区城管执法局首先通过口头规劝和两次书面责令整改,而非直接进行行政处罚,事实上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当事人当场撕毁文书等情形,认定为“拒不改正”并无不妥。
三是结合实际确定自由裁量权。《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幅度,办案过程中,主要结合当事人的客观违法行为和主观表现进行自由裁量,惠城区城管执法局先后三次责令当事人整改(其中一次口头,两次书面),当事人两次撕毁了责令改正文书,并拒不配合调查,不仅妨碍了正常执法办案,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在“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程度中,应该属“一般偏重”的情况。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当事人为图经营利益,利用门店外道路和公共区域摆放相关物品,显然违反了《条例》规定,对市容风貌造成了影响。惠城区城管执法局运用《条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评价,并依法依规作出了处罚,不仅彰显了城市管理“动真格”的决心,更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
【保卫城市市容环境,城管在行动】
自10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以来,我市城管执法系统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两平台”,办理市容环境卫生类案件共58宗(其中市城管执法局5宗,惠城区城管执法局53宗),作出处罚22宗,在办36宗,主要涉及“跨区域倾倒垃圾”“占道堆放物料”和“跨门店经营”三大类。
执法人员针对《条例》开展工作
执法人员针对《条例》开展工作
执法人员针对《条例》开展工作
执法人员针对《条例》开展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关居民生活、城市洁净和经济发展,直接反映了城市的文明形象和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接下来,我市城管执法系统将严格按照《条例》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教育、劝导和整改违规行为,对于不听劝导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确保将条例落到实处、产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