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历史 清空记录
分享到
湖北拟就生活垃圾分类立法
环卫在线新闻组 浏览次

5月31日,《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共九章四十五条,从规划建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推动我省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湖北生活垃圾实行“四分法”

在垃圾分类标准上,条例草案按照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要求,结合湖北实际,确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类别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

指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

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危险废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电池、废灯管、废温度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等;

厨余垃圾

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等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产生的其他易腐废弃物;

其他垃圾

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新建项目应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收运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针对垃圾分类设施不配套问题,条例草案提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计划和建设用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收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将建立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台账

条例草案还就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的行业规范作出规定: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条例草案强调了社会参与的重要性,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治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考评或者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优秀住宅小区评定的内容。

个人混投生活垃圾最高罚200元

针对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条例草案还设定了罚则。拟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拒不改正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将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拒不改正的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点和分类容器、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ND》—

欢 迎 分 享 到 朋 友 圈 哦

▌来源:湖北权威发布

来源:阳逻网
相关阅读
环卫在线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2-2022 360hw.cn ,All Rights Reserved . 本站发布的所有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详见《知识产权声明》。
沪ICP备19018799号-5、沪公网安备 11010502031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