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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将有法可依!个人不分类最高罚200元
环卫在线新闻组 浏览

南京的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定时定点集中投放、混收混装最高罚款 5 万元 ……

备受关注的《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高票通过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表决。

该条例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将正式向社会颁布实施。修改了 26 稿的这部《条例》终获二审通过,意味着南京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从此步入 " 有法可依 " 时代。

【立法背景】

确定为今年地方性法规立法重点项目

早在 2013 年,南京市政府就制定出台了《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92 号)。

实施六年多来,该办法对南京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快速发展,该办法也存在一些短板,为此,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确定为今年的地方性法规立法重点项目。

今年 2 月 27 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草案 ) 》,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由此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条例看点】

南京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南京的生活垃圾如何分类?

《条例》第三条规定,南京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其中厨余垃圾又称湿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餐饮经营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以及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

《条例》规定,南京住宅区和农村居住区施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实施计划,公示后组织实施。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设立固定桶站、流动收运车收运等多种方式,组织个人和单位定时定点集中投放生活垃圾。

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和单位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明确小区物业为管理责任人

《条例》规定,南京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未实行物业管理或者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违规者自愿参与社区服务可不处罚

如果个人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

混收混装最高罚款 5 万元

混收混装是各界普遍反映强烈的问题,既影响垃圾分类工作实效,挫伤社会对前端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也影响政府公信力。《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垃圾分类从娃娃抓起

为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条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和管理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中小学、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日常教育,培养学生分类投放习惯。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识别、收集容器标示标识等常识作为教育内容,培养学龄前儿童分类投放的良好习惯。

来源:硬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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