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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居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差别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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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动桂林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桂林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差别化收费

5月26日,记者从桂林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推动桂林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居民的参与度和获得感,桂林市正式印发《关于开展桂林市生活垃圾分类差别化收费的通知》并组织相关城区具体实施。《通知》明确在桂林市已建成或在建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示范点)范围内的居民生活小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差别化收费。

据了解,已按照《广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建设导则(试行)》实行垃圾分类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5元/户·月的标准执行。未开展垃圾分类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原7元/户·月的标准收取。对于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享受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障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持相关部门核准的有效证件,经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确认,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目前桂林市已实施或拟实施垃圾分类的区域为临桂区环湖社区、虎山社区、致和社区、三元社区、山水社区,象山区平山街道,秀峰区甲山街道,叠彩区叠彩街道、北门街道的锦绣社区、凤集社区、春江社区、金河社区、国奥社区,七星区七星街道,雁山区良丰农场社区、雁山社区。在这些街道及社区范围内的居民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将率先获得生活垃圾处理差别化收费政策带来的实惠。

享受了生活垃圾处理费优惠政策的社区,是不是就能永久享受这一政策呢?答案是否定的。为了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参与度,市城管委将牵头组织对实施差别化收费范围内的社区进行定期考评评估,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对于垃圾分类工作开展较差,达不到自治区标准的社区将取消其享受政策的权益,若其整改后达到标准将能重新享受该政策。今后陆续实施垃圾分类的社区也将会纳入差别化收费范围。

市城管委同时也请广大居民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对于未按《通知》进行差别化收费的行为,请向各城区环卫部门或桂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进行投诉。(来源:桂林日报 记者:刘倩 通讯员:潘华)

【来源:桂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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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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