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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拟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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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官网挂出《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拟在昆明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情况,决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区域。

引摊入市 市场管理摊位设分类垃圾收集容器

截至今年8月4日,昆明市主城八区允许设置临时摊点5200余个。《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引摊入市点应当统一规范,做到整体风格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设置醒目标识、标牌、摊位区域标线。 管理单位应当与环卫部门签订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书及垃圾清运合同,对产生的垃圾要实施分类处理,确保市场整洁。设置亭棚的,应当对亭棚尺寸、外观等进行统一规范,不得设置永久设施。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拟要求引摊入市点市场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污水收集等设施,加大保洁力度,采用铺地毯、地胶等方式铺设路面,定期安排专业人员清掏下水道。每天闭市后,应当及时清扫、清洗路面,确保道路干净整洁。

在开放时间上,《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引摊入市点位的具体开市、闭市时间,根据经营的性质、特色及区域不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自行确定,夜市的闭市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凌晨2时。同时,引摊入市点管理单位应当在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引摊入市点周边道路的巡查、检查,确保周边范围内无散摊、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

非机动车停放 停放点禁止私搭乱接电线充电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辖区实际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点。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合理,设置规范,有统一明显标志。不得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绿地。此外,根据城市的发展,街道办事处可以适当设置经营性非机动车停放场点,但是需要向上级政府部门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空间设置经营性非机动车停放场点。

同时,鼓励车站、医院、学校、码头、宾馆(酒店)、影剧院、商业区、体育场馆和居民小区等在其管理范围内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点,方便市民停放非机动车。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向社会公众开放。

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管理上,《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非机动车停放场上私搭乱接电线对非机动车实施充电;有条件的各类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写字楼、医院、学校、小区等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集中设置非机动车充电区域。城中村集中停放场点,按照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点建设登记备案核准流程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小区、城中村内部道路、楼道内无乱停乱放现象。

建筑垃圾 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与千万个昆明市民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是,《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拟逐步在昆明市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情况,决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区域。尚未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自行决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组织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对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垃圾收集容器内,应当投放至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堆放收集点,或者通过预约由收运服务单位收集。厨余垃圾应当先在产生场所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内。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在生活垃圾收运环节中,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分类。对仍不分类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有意见这样说

市民如有意见建议可在12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邮箱:cgjfzc@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

樊华 0871-63176701

联系地址: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259室。

本报记者 孙琴霞

来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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