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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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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日下午,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2月27日经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3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济南将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制度。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规范,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对于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要加强管理。对此,条例明确,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个人以及未纳入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的单位、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拒不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局组织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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