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历史 清空记录
分享到
菏泽牡丹区规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
环卫在线新闻组 浏览次

   近日,牡丹区就城区建筑垃圾问题专门印发《牡丹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严厉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装修房屋前应与区环卫处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业主应严格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有效遮盖;委托环卫处清运,并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缴纳相关处置费用。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在指定地点堆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下罚款。

  市政、园林、供水、供电、供热、通讯等单位在道路和管网施工过程中,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除干净,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处置。

  《办法》指出,对运输车辆无牌无证、不按规定运输、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的及乱拉、乱撒、乱倒等违规行为,由牡丹区住建局、牡丹区环卫处联合菏泽市交警支队牡丹区大队、菏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牡丹区大队依法予以查处。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意见反馈
环卫在线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2-2022 360hw.cn ,All Rights Reserved . 本站发布的所有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详见《知识产权声明》。
沪ICP备19018799号-5、沪公网安备 11010502031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