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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发文力推垃圾焚烧并强化监督,附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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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处理设施能力总体不足,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行现象,仍有部分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

  为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余热可以利用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近30年应用历史。北京高安屯、深圳老虎坑、广州李坑、苏州七子山、佛山南海等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坚持高标准建设运行,已经达到国际同类设施先进水平。

  目前,我国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

  《意见》提出,要加强焚烧设施规划选址管理。项目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规划用途有明显标示。优先安排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用地计划指标。设施选址应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要求。

  住建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徐文龙建议,根据焚烧厂服务区域现状和预测垃圾产生量,适度超前确定设施处理规模。焚烧设施建成后,要强化规划刚性,维护政府公信力,严禁擅自占用或者随意改变用途,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意见》要求,建设高标准清洁焚烧项目。遵循安全、可靠、经济、环保原则,选择安全适用技术。优化配置焚烧、填埋、生物处理等不同处理工艺,充分考虑飞灰处置出路,加强飞灰污染防治。

  同时,对现有垃圾焚烧厂也提出了针对技术工艺、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开展专项整治,对整治后不能达标排放的将依法关停处理。

  对此,徐文龙表示,“要建立全过程、多层级风险防范体系,杜绝违法排放和造假行为。”

  《意见》指出,严控工程建设质量。项目建设各方要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成本之间的关系,合理控制项目成本和建设周期。严禁通过降低工程和采购设备质量、缩短工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恶意降低建设成本。

  “对于中标企业恶意违约或不履约的情况,依照特许经营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要给予其严厉的经济惩罚或行政处罚,必要时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徐文龙说。此外,他还指出,对于中标价格明显低于预期的企业要给予重点关注,加大监管频次。

  杭州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所长张束空认为,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工程建设实施信息要公开透明、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意见》要求要在项目属地入社区、入村广泛开展调研,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分析各方诉求。对疑虑和误解,应耐心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并充分考虑其合理诉求,积极研究解决措施。要通过解疑释惑,争取群众对项目建设的信任和理解。

  《意见》同时提出,要构建邻利型服务设施,实施精细化管理,落实运行管理责任制度和应急管理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二次污染。在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设立共享区域,因地制宜配套绿化、体育和休闲设施,实施优惠供水、供热、供电服务,安排群众就近就业。

  张束空表示,设施建设需在“邻利化、艺术化和去工厂化”方面下功夫,在设施建设中让其功能最大程度上回馈社会、回馈人民。

  住建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顾问总工程师白良成指出,就我国当前的垃圾焚烧技术与管理的关系,焚烧技术可以满足严格的环境质量要求,重点是提升生活垃圾清洁焚烧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问题。

  《意见》强调,要全面加强监管,接受公众监督。加快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专业化规模化企业规范建设和诚信运行。焚烧厂运行主体要向社会定期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社会单位和公众可依法依规参与焚烧厂规划建设运行监督。

  对此,徐文龙建议,“可以通过驻厂监管、公众监督、经济杠杆等手段进行监管,采用信息化、互联网+、开发APP等方式实现全过程监管。”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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