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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环卫工突然鸣笛致老人受惊身亡,家属索赔34万,法院如何判?
环卫在线新闻组 浏览次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现在买辆车已经不算是稀奇事了,道路上的车辆也越来越多。然而伴随着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发生频率也与日俱增,其中便有不少因鸣笛发生的事故。鸣笛的本意是好的,这是为提示行人,或遇有他人违反交通规则情况下。但驾驶者过于急躁,违法鸣笛、不文明鸣笛,就有可能小事演变成大事故。

这类司机遇到一点情况,就不停地鸣笛催促,在一些不适合鸣笛的人面前鸣笛就可能造成意外事故。比如容易受到惊吓的老人和小孩,一旦被鸣笛声吓到,那可就不是小事情了。三年前就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湖北环卫工突然鸣笛致老人受惊身亡,家属索赔34万,那么法院最后是怎么判处此案的呢?

2018年,川渝地区的张大爷想着自己年纪也大了,再不出去走走恐怕就走不动了。恰好其子女也有意,表示愿意出钱让父母外出散散心,弥补年轻时的遗憾。于是,带着这份心,张大爷携手老伴石老太一同外出旅游。当然,他们这年纪也不可能走得太远,便选择了离重庆较近的湖北恩施州下辖的利川市。

恩施州森林覆盖率近70%,拥有鄂西林海之称,是个山清水秀适合旅游的好地方。但让张大爷万没想到的是,这竟会是自己生命的最后一站,一切都是因为那声鸣笛。2018年7月21日,张大爷与石老太吃完早饭后出门散步,不巧在路上碰到了一个好友。他乡遇故知,可不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于是几个老头老太太便站在马路边闲聊起来。

谁知几个人或许是聊得开心了些,没注意路边的车辆,一辆垃圾车从旁边驶过。这种大型车辆相信大家在生活中没少见,它的喇叭音量相较一般车辆,要稍微高亢一些。而对于老人家来说,这声音有些刺耳,这辆垃圾车又离几个老人比较近。所以当它忽然鸣笛时,几个人都不免吓了一跳,张大爷更是被吓得倒在地上。

几个人一看都慌了,急忙将其送去医院,无奈的是已经晚了。张大爷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开开心心出来旅游,碰上这档子事。石老太与家人都悲伤不已,没曾想他们伤心之余,将一切都怪到了开垃圾车的环卫工人张某身上。尸检结果显示,张大爷死于呼吸循环衰竭、脑出血,故张某觉得这事就跟自己没关系。

同样是老头老太太,那么多人都在边上,怎么其他人都没事。可石老太觉得张大爷身体一直还不错,都能出来旅游,完全是被鸣笛吓死的。事后,一纸状书将其告至法院,索要赔偿34余万元。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处?主要看以下几点,首先老人是否影响车辆的正常通行,其次该路段是否属于禁止鸣笛路段。

调查当时情况,以及查看监控录像后,确定张大爷当时聊天地并不影响车辆的正常通行。而那还是一个小区边上,属于住宅区,有禁止鸣笛的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驾驶机动车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此案中,张某在禁止鸣笛的区域进行鸣笛,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当然,仅仅是违禁鸣笛的处罚并不严厉,只是五十元罚款。这个案件有些不同,它导致了一个人的死亡,又该如何判处呢?《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定一个人侵权时,需要考量四个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行为人存在过错、发生了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张某虽然在禁止鸣笛区域鸣笛存在过错,但在张大爷的死亡事故上,并没有存在过错。也就不符合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单就此案而言,受害人与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均不存在故意,可张某按喇叭行为与张大爷死亡的结果有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

如果他对自己不文明鸣笛造成张大爷死亡不分担损失,显然有失公平,有悖于社会对公正的评价。所以他要与张大爷共同分担损失,综上,重庆市万州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处。张大爷死亡一事上花销34.2269元,垃圾车有缴纳保险,由保险公司赔付11.3万元赔偿金。垃圾车司机张某有不可推卸责任,个人赔偿3.4万元,垃圾车单位赔偿1.1万元。

来源:观史潮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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