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校园霸凌、打架斗殴等问题,一直是家长担心、教育部门关心、社会关注的问题。近日,隰县人民法院接待并诉前化解了一起未成年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获得双方的好评和认可。
2月21日,古稀老人贺某某在家人陪同下来到我院进行咨询并诉说其委屈:2021年6月的一天晚上,曹某、王某某及秦某某在公厕内小便时,与公厕管理员贺某某发生争执,三人一起对贺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贺某某身体多处不同程度受伤,后公安机关也出具了贺某某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的鉴定文书。
考虑到曹某、王某某及秦某某三人均系未成年人,若处理不当,将不利于未成年人价值观的形成,若不尽早化解,僵持下去也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发展及学习,我院当即指派特邀调解员申莉凡、刘玉萍联系三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调解。调解员将三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叫到一起,告知虽然出手打人的是未成年人,但是作为监护人,家长对这件事负有一定的责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长应尽的义务进行详细的讲解,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教育孩子遵纪守法;对三位未成年人,调解员从青少年的心理特征出发,引用生动的真实案例,讲解违法犯罪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在他们心中种下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种子。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三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场向贺某某支付赔偿费用,该起纠纷最终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
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在造成损害或损失后,法律明确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每一位监护人都应当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塑造积极向上的心理和人格,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来源:隰县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