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2/4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的宣传、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相结合,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督促引导居民和村民主动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机关事务、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第七条 鼓励、支持生活垃圾管理领域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开发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3/4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条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循环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 第十一条 餐饮、娱乐、旅游、住宿等行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合理分量饭菜,增加小份菜品,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内部办公场所应当限制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4/4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是指充电电池、纽扣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药品、杀虫剂、油漆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前款标准,因地制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设置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方便群众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 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和道路、广场、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检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农村居住区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机制。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配合做好业主的组织、动员、宣传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维护,指导、督促业主分类投放,对不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应当及时规劝、制止。 第二十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将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收集点或者预约大件垃圾收集企业上门收集。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大件垃圾收集点,建立大件垃圾预约收集机制,公开垃圾收集点信息以及预约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