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随意倾倒、抛撒、焚烧和堆放生活垃圾等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和《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2020年2月24日起,我区将依法对随意倾倒、抛撒、焚烧和堆放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纳入企业、个人的信用记录。
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将废弃大件家具等大件垃圾或者村民家庭建筑废弃料、装修废弃物投放到垃圾分类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请各界群众养成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习惯,规范个人卫生行为,积极开展垃圾分类不落地活动,共建云安美丽人居环境。
云浮市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2日
来源:云浮市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