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发布了一则
关于开展桂林市生活垃圾分类差别化收费的通知
全文如下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环卫处:
为推进我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差别化收费试点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挂钩的收费制度有效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0〕2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差别化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分类差别化收费范围
按照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桂林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城管委发〔2019〕33号)在已建成或在建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示范点)范围内的居民生活小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差别化收费。
二、生活垃圾分类差别化收费标准
在示范片区(示范点)范围内,已按照《广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建设导则(试行)》(桂建城〔2020〕40号)实行垃圾分类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5元/户.月的收费标准执行。未按照《广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建设导则(试行)》(桂建城〔2020〕40号)开展垃圾分类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7元/户.月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生活垃圾分类差别化收费减免政策
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享受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障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持相关部门核准的有效证件,经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确认,可以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差别化收费宣传和收费公示
收费单位要切实做好桂林市生活垃圾分类差别化收费的宣传工作,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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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值班编辑丨李 杉
责任编辑丨莫 耘
值班主任丨刘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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