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主要内容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资源化利用,社会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十章共七十四条。
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厨余垃圾
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
可回收垃圾
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
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灯管、废电池、废药品、废温度计、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
其他垃圾
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标准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
二、源头减量措施
明确各组织机构应当实行绿色办公。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游、住宿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等相关规定。
三、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措施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定点收集并日产日清。有害垃圾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利用、处理,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四、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倡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等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并开展相关行业培训和评价,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
《条例》规定,餐饮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旅游、住宿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漫画图解《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