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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地点:温岭市城西街道银泰城
当事人:温岭市太平****茶餐厅银泰店
违法行为描述:2020年7月21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餐饮店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分类容器,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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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地点:温岭市城西街道银泰城
当事人:温岭市**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描述:2020年8月7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餐饮店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分类容器,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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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地点:温岭市城西街道银泰城
当事人:温岭市**火锅店
违法行为描述:2020年8月7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餐饮店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分类容器,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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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地点:温岭市城西街道银泰城
当事人:温岭市城西**餐饮店
违法行为描述:2020年8月7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餐饮店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分类容器,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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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地点:温岭市城西街道银泰城
当事人:温岭市***酸菜鱼馆
违法行为描述:2020年8月7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餐饮店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分类容器,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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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地点:温岭市城西街道银泰城
当事人:台州市**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温岭银泰分公司
违法行为描述:2020年7月21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分类管理责任,在办公区域未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及未设置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员监督和指导顾客(个人)进行垃圾分类投放,导致存在垃圾混投情况。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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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地点:温岭市箬横镇箬横大道南侧
当事人:浙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描述:2020年7月9日下午,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箬横中队在垃圾分类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浙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小区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该小区内虽已设置垃圾分类宣传公示栏,但没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的相关内容,没有相应的活动照片信息及公布垃圾分类“红黑榜”等内容,并现场发现该小区内的易腐垃圾桶里被投放了其他生活垃圾(非易腐垃圾),未做到准确分类投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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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地点:温岭市箬横镇横滨大道638号
当事人:台州**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描述:2020年7月9日下午,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箬横中队在垃圾分类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台州**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位于温岭市箬横镇横滨大道638号由其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经现场勘查,该小区内未按照有关规定分类设置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即四色)收集容器,其中一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较为脏乱破旧,未做到及时清洁维护。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
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知识小课堂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分为8类: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商业、办公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范围为物业管理区域,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地铁站、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穿城铁路、城市隧道、城市高架道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实行中转收集、运输的,分类运送至指定收集站(点);
▲督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
处罚不是目的,
立足自身职责,
做好垃圾分类管理、引导工作才是目标。
下阶段
执法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垃圾分类案件的执法执法力度,为推动垃圾分类工作正规化、常态化全力以赴。
— THE E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