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办法》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即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