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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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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梧州市制定了《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并于今年9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以规范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体系为立法重点,共五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餐厨垃圾产生、投放等具体行为上提出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包括从事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相混合;不得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等;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或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等。《办法》同时明确了梧州市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全过程实施特许经营制度:个人和未取得相关特许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办法》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餐厨垃圾在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向负有食品行业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办法》还明确了罚则,明确规定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禁止性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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