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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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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吞吞吐吐

本报讯 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之后投放至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日前,《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清远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条例》响应市委“十大行动方案”提出稳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度体系建设、全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等要求,把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作为重点,对生活垃圾管理实行全链条管理,确保生活垃圾管理各个环节有法可依。

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机制

生活垃圾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主体。《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以及基层自治组织的职责,并建立了联席会议、考核、应急预案、信息公开、行业参与、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机制,从而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为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打下了基础。

《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考核机制,并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同时,为加强城市社区治理,明确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示范、监督等活动。

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市委“十大行动方案”提出,稳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度体系建设、全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对此,《条例》积极响应相关要求,把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作为重点,并设置了配套条款。

《条例》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职责,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垃圾分类投放,确保分类投放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对收运单位、处理单位和收集点的设置作出了细化规定。《条例》规定,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场所,并且配备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和作业人员;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运输车辆应当清晰标示所运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等。《条例》还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当设置规范的标志、标线,设置供电、供水和排污等设施,做好除尘、防臭、消毒工作,防止污染环境,满足收集运输作业要求和清洁要求。

《条例》还对餐厨垃圾管理提出细化要求,并设定了罚则。根据《条例》规定,宾馆、饭店、餐馆、单位饭堂等单位不得委托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或者粉碎后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禁止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餐厨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查扣的餐厨垃圾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

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

《条例》还针对清远市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滞后,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对生活垃圾配套设施建设、垃圾转运设施管理、设施选址责任人要求、设施保护作了规定,助推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提升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张永成)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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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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