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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获通过 不分类可拒收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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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经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即将正式公布施行。该市是全国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和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此次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立法,不仅是对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完善了制度措施、创新了体制机制,对生活垃圾的全程管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形成统一完整、协同高效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运行系统,为全国其他城市解决垃圾治理这个大难题提供了生动的广州样本

    该市现已逐步形成生活垃圾“三化四分类”的广州模式,被国家和大部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省市所认同,获得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颁发的“2015中国城市可持续发展范例奖

    虽然垃圾分类在推进,处理能力也在增强,但该市的“垃圾围城”困境仍未完全破解。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与分类投放准确率不高、管理部门协同力度不够、分类收运体系不完善、混收混运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终端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贯彻中央精神,并总结该市在生活垃圾分类推进上的经验,有必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把垃圾分类有关制度、措施和做法固化下来,更好规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条例》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是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并对不按要求进行分类投放的单位和个人设定法律责任。

    由于垃圾收运和处置设备的不足,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往往只能混收混运混合处置,大大挫伤了市民垃圾分类积极性。对此《条例》强调:加强投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环节的衔接,形成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运行系统。具体规定有:一是明确规定了系统推进的原则。二是强化分类投放设施的合理化配置,方便群众分类投放。三是要求对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要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并对混合收集、运输、处置设定了法律责任。四是要求市、区政府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相衔接的转运站、终端处理设施,并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确保有足够的设施设备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目前,该市加大了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投入力度,在建设施共9座,其中资源热力电厂5座,卫生填埋项目2个,生化处理设施2座;启动前期建设项目共8个。这些设施将陆续投入使用,届时将逐步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需要,各类生活垃圾各得其所,实现综合利用。可回收物通过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实现回收再利用,有害垃圾将由有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实行无害化处理,餐厨垃圾通过生化处理制作肥料、饲料、燃料等产品,其他垃圾进入资源热力电厂进行焚烧发电。

    《条例》对垃圾分类做得好的个人和单位设有奖励措施: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引导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有奖励。《条例》赋予公众知情权,规定要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包括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第三方机构代表等,他们有权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情况,查阅资料,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条例》在垃圾分类监管方面也有明确举措: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纳入政府职能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并定期公布考评结果。市、区城管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或者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同时环保部门也要定期监测垃圾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染物情况,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条例》明确,积极稳妥推进生活垃圾收费的改革,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标准分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

    《条例》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督促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 为提高可回收物回收效率,必须整合资源,促进“两网”融合。为此,《条例》规定,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可回收物目录,组织编制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拣中转站、分拣中心以及回收点,并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衔接。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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