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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湾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相关法规政策
1997年7月,台湾环保署依据《废弃物清理法》宣布废弃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及空调为不易清除处理及长期不易腐化的一般废弃物。翌年3月起开始回收处理,废家电专业处理机构2000年1月起陆续建设完成并运营处理。法律规定了废家电的回收处理责任为生产商和进口商,要求责任方全部负担回收处理费用,为此成立了专项基金。台湾的一般废弃物回收法规政策,按照政府介入的程度可分为四个阶段。1988年《废弃物清理法》修订前为第一阶段,完全由市场自由运作。第二阶段自该法修订,至1997年的再次修订,由产品生产者负责回收,环保署负责监督。第三阶段自该法再修订至1998年由环保署将回收基金纳入政府预算为止第四阶段自那时至今。1998年7月1日,环保署成立了“资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专责处理资源回收的工作,台湾回收工作由此走上制度化。
台湾实施“废家电资源回收四合一制度”,实施资源回收、垃圾减量工作,通过回馈方式鼓励全民参与小区居民推广家庭垃圾分类回收,将废电子电器设备与其他家庭垃圾分类,再经由回收点、回收队或民间回收商,将可再生废弃物与垃圾分开收集,并对可再生废弃物进行有效回收再利用。
回收商鼓励民间回收商参与。回收商参考基金管理委员会公告的补贴费率,按市价收购居民、小区团体、清洁队或传统回收网络的可再生废弃物。
地方政府应将可再生废弃物与一般垃圾分开收集运输。由地方清洁队向居民收集可再生废弃物,变卖所得按照比例返回给参与的居民及工作人员。鼓励公众参与,提升服务质量。以回馈奖励制度鼓励居民小区参与回收,将资源回收工作与小区整体发展结合起来。环保主管机关制定“奖励实施资源回收及变卖所得款项使用办法”,原则规定:变卖所得至少30%应返回给参与回收的小区团体。
回收基金对民众提供回收奖励金及对清除处理业者提供回收及处理补贴费,以提高回收率,确保废家电回收量。针对民众回收废弃者,采取奖励和教育双管齐下的做法,形成废弃物回收资源。
二、台湾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系统
为有效利用现行的回收渠道,台湾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是一个完全开放的市场,经销商、乡镇市清洁队、旧货商、使用者个人或团体及其他回收系统都可以回收,并以乡镇为收集单位,管理贮存由各地收集的废家电,统一运送至处理厂进行资源回收再生或最终处理。
1.回收处理系统
回收点以2.76万家家电经销商为主,乡镇市清洁队、旧货商、消费者及其他回收系统为辅,在其经销服务区域内通过新产品销售、售后服务及报废等渠道收集。经销零售商销售新产品时,消费者通常要求将原有的报废家电运走,经销商可用送货车与人员顺便收回;另外各乡镇市清洁队在废弃物清运时也可能遇到废家电,旧货商也可能收到废家电,个人或团体也可自行将废家电送至回收点。
乡镇收集站各乡镇依据报废量及运输距离选择最佳回收点,各回收点自行运至收集站,收集站需有约50平方米的贮存区,废家电需排列整齐,用垫板和置物篮分别堆放外形规则与不规则的废家电,以节省大型废家电所占空间及方便运输,待存放到一定数量时,该县市或其他县市的贮存、处理厂派车运走。回收的种类、数量以联单或上网报告给收发管理中心,作为贮存处理数量、各类费用发放支出及监督管理的依据。管理区的收集半径约10公里。
县市收发管理中心由当地家电经销商会组成负责监督管理回收报废电器数量及补助款项,与各区乡镇收集点及县市贮存、处理厂上网及联单取得联系,也可不定期清点其数量。环保主管单位及废家电回收处理基金会负有监督县市收发管理中心的责任。
县市处理厂主要负责废家电的拆解处理及最终处置。在对各地收集点运来的报废家电数量进行清点、递交联单后,送至贮存场存放,待处理厂进行拆解分类回收处理,获得的铁、铜、塑料等可再生资源可卖给回收厂商或交由基金会统一标售。剩余无价值及有害的废弃物以规范的方式最终处理,或交基金会管理,统一招标交给合格的处理商采取安全固化填埋或焚烧等方式最终处置。
目前台湾共有6家处理企业,北部、中部和南部各两家,回收率逐年提高。截至2000年底总回收量约23{5万台,处理量约223万台。
2.回收规模及情况
表1 1998—2004年台湾废家电回收情况单位:万台、%
注:回收率=认证回收量/申报销售量,1998年仅为7~12月
三、台湾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机制
设在环保暑的“资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项基金的收取和拨付。电子电器生产者销售产品时,必须按照核定费率缴纳回收清除处理费,作为资源回收管理基金,支付与再利用和资源回收相关的费用。
回收处理采取向生产商、进口商收费,最终转嫁给消费者。主要考虑到生产商数量相对较少,费用收取方便且有保障。
1.回收处理费费率的审议
费率审议委员会负责费率的制定、计算及调整等。设置委员15人,由环保及消费者团体的代表、学者专家、社会公正人士,政府机关、企业界及环保署的代表组成,前四类代表合计不得少于8人。审议费率时应考虑到:回收清除处理率、补贴费及奖励金额、稽核认证成本、基金管理费用等。
2.回收处理补贴费的申请及费率制定
回收、处理企业应先取得资格认可才能申请补贴费。管理委员会制定回收废弃物的补贴费率、发放方式及对象时,要考虑到:应废弃物的目标回收处理量:回收贮存清除处理成本;奖励金数额;资源再生利用程度;再生材料的市场价值及稽核认证成本;基金的财务状况等。
3.回收处理费的支付
基金的运用分为信托基金和非营业循环基金两部分。前者约占80%,向享有补贴资格的处理工厂支付资源化处理补贴费和给回收商的废弃物回收清除补贴费;后者约占20%,用于支付管理费用及补助回收渠道、研发技术等方面。
表2 2005年回收清除处理费率及补贴费率 单位:元/台
注:此表中的货币系指新台币
四、台湾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信息报告和稽核管理
主管机关指定公告的一定规模以上的回收商、处理企业,应于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的营运统计报表向登记机关报告。登记机关在办理回收商、处理企业的登记、变更登记、撤销或废止登记时,应通知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在每季度的月底前,汇总回收商、处理企业报告的回收、处理量,送往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稽核认证团体核查接受补贴机构下列情况:回收、贮存、清除、处理等作业程序是否符合该项回收废弃物的相应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有关应回收废弃物的再生材料或衍生废弃物的数量,并根据其性质追踪其来源、流向、用途、运输里程、处理费用或其他相关数据。进货、生产、销售、存货凭证、账册等报表及其他产销营运或进出口数据,及应回收废弃物、再生材料、核心零部件及衍生废弃物的库存量等,以确认稽核认证量。应回收废弃物的稽核认证量。其他经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有关稽核认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