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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电子废弃物立法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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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子废弃物俗称电子垃圾,是各种达到或接近其“生命周期”终点的电子产品的通称,包括废旧家电、电脑、通讯设备、复印机、传真机等电子产品以及一些企事业单位淘汰的精密电子仪器设备等。电子废弃物不仅种类繁多,而且成分复杂,含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处理不当将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巨大的危害。随着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和电子电器产品的大量使用,电子废弃物已经成为增长最快的固体废物。电子废弃物含有丰富的可回收物质,包括铜、铅、汞、银、金等贵重金属,以及塑料、玻璃和一些能再利用的零部件,可资源化程度较高因此,电子废弃物的处理不仅是环境问题,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均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水平58%的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更是一个资源问题。解决电子废弃物的问题首先是要建立完善、适用的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保证电子废弃物处理、回收等措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由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比我国更早地面临电子废弃物的资源环境问题,经过多年的摸索,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法规。借鉴、吸取国外发达国家立法与管理的经

电子废弃物俗称电子垃圾,是各种达到或接近其“生命周期”终点的电子产品的通称,包括废旧家电、电脑、通讯设备、复印机、传真机等电子产品以及一些企事业单位淘汰的精密电子仪器设备等。电子废弃物不仅种类繁多,而且成分复杂,含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处理不当将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巨大的危害。
随着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和电子电器产品的大量使用,电子废弃物已经成为增长最快的固体废物。电子废弃物含有丰富的可回收物质,包括铜、铅、汞、银、金等贵重金属,以及塑料、玻璃和一些能再利用的零部件,可资源化程度较高因此,电子废弃物的处理不仅是环境问题,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均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水平58%的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更是一个资源问题。解决电子废弃物的问题首先是要建立完善、适用的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保证电子废弃物处理、回收等措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由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比我国更早地面临电子废弃物的资源环境问题,经过多年的摸索,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法规。借鉴、吸取国外发达国家立法与管理的经验与教训,是完善我国立法、防治电子废弃物污染、实现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2国外发达国家电子废弃物立法的比较
2.1欧盟电子废弃物立法
早在1990年,欧盟各国对电子废弃物就给予了高度关注,德国、荷兰、瑞典、瑞士、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先后颁布实施了电子废弃物管理法。欧盟于1997年7月颁布了涵盖所有电子电器废弃物的新法案(第一草案),1998年7月又颁布了《废旧电子电器回收法》,1999年7月提出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旧电子电器的法律草案。《欧盟电子废弃物管理法令》于2002年10月11日获得批准,并于2003年2月13日生效。同时,欧盟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了《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这两项强制性技术法规,并于2004年8月13日正式实行。《欧盟电子废弃物管理法令》采用了生产商责任延伸制,中心思想是使电子产品生产商对电子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全过程都承担责任。这部法律迫使电子产品生产商在产品的设计阶段就必须把环境因素考虑进去,因为电子产品生产商必须承担其废弃产品的召回和资源化处理《欧盟电子废弃物管理法令》规定:自2005年月31日起,生产商将至少对电子废弃物的生产处理、回收和无污染处置进行付费;对2005年月31日之后销售的产品,生产商仅对自己产品所形成的电子废弃物的处理、处置费用负责,对2005年8月31日之前的产品,所有生产商按其产品的市场份额分担费用。
《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要求生产商(包括其进口商和经销商)在2005年8月13日以后,负责回收、处理进入欧盟市场的废弃的电气和电子产品,并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电气和电子产品上加贴回收标识。《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要求,2006年7月1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气和电子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6种有害物质。这一指令的目的是限制在电子电器产品中使用对人类健康有害和不利于电子废弃物以环保方法再生和处理的物质。
2.2日本电子废弃物立法
1991年10月,日本通过颁布实施《关于促进再生资源利用的法律》,强力推行资源的再生循环利用;2001年4月日本公布并实施了《家用电器再循环法》,明确规定将循环利用作为电子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的根本途径,以此减少电子废弃物的产生量。《家用电器再循环法》对家用电器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各个环节的责任均作了明确的划分,消费者有责任将废弃的家电交还给零售商,同时交付回收利用的费用,包括收集、运输和再商品化的费用;零售商有责任回收特定的四种废弃家电并交付给生产商再商品化,同时在销售新的家电时必须负责回收替换下来的旧家电;生产商和进口商有责任对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空调器四种家电进行回收和再商品化,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回收废旧家电,回收场所必须具备再商品化的条件,以利于零售商顺利交付废弃家电。另外,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事先公布特定家用电器回收再利用的费用,且费用不得超过有效实施再商品化的标准成本,不得妨碍消费者交付废旧家电。目前日本每台空调的回收费为3500日元,电视2700日元,冰箱4600日元,洗衣机2400日元。
2.3美国电子废弃物立法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废弃物生产国,却没有相应的全国性专项法规支持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但是,美国比较注重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立足于在生产过程中减废,通过减少废物的产生量来减少有害废物的处理量。例如,美国电池生产厂商在家用电池的生产中,尽量减少汞的使用量,目前,美国出售的普通家用电池均可在用完后与其它垃圾一同处理而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另外,美国各州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控制电子废弃物,如马萨诸塞州颁布了美国第一部禁止私人向填埋场或焚烧炉扔弃电脑显示器、电视机和其它电器产品的法律;加利福尼亚州的立法机构通过了一项提案,要求消费者在购买新电脑或电视机时,必须交纳每件l0美元的“电子废弃物回收费”,旨在为环保提供额外资金。环保组织和地方政府希望,这笔回收费能用来帮助安全处理居民家中的电子废弃物。

2.4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
我国1996年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原则性较强,与之相关的法规和标准的作用只限制在宏观调控上,在经济上缺乏效益性,技术上缺乏科学性,执法上缺乏可操作性,甚至许多根本性问题无法可依[。近年来,我国逐步在修改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为电子废弃物的立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和原则性指导。针对国内日益严重的电子废弃物污染问题,我国早在2002年就开始了电子废弃物的立法工作,但直到2004年的下半年,《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但是,该法案至今也没有颁布。《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迟迟不能颁布,反映了我国在处理电子废弃物的问题上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在制订或研讨中的有关处理电子废弃物的“方法”、“规则”、“草案”就超过10多种,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各个相关部门制定。正在制订或研讨中的众多“规则”体现了国家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重视,但是各部门“一拥而上”的现实也暴露了现今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各管理部门虽然对电子废弃物的管理手段和管理重点不同,但还是存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的情况,甚至还存在着个别部门的管理措施相互矛盾的问题。
2006年2月28日由信息产业部牵头起草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被称为中国的RoHS指令。《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禁止或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六种有害材料,要求电子产品标注有毒有害材料名称与成分、安全使用期限、是否可回收的标志等,但是只是倡导在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中考虑环保和便于再生的方案,而不是强制执行。另外,《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虽然由7个部门共同发布,但也只能算是一部部门性法案。
3发达国家电子废弃物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相比于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目前尚缺乏一部能够统领电子产品的清洁生产以及电子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回收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等各个方面工作的综合性立法而综合性、统率性立法的缺乏致使电子废弃物管理处于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重叠、政策矛盾的境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电子废弃物立法,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应该关注以下几方面。
3.1建立面向循环经济的电子废弃物综合性
统率性立法体系纵观欧盟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在欧盟层面上制定原则性、统率性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法规对各成员国进行规定,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各项指标;在各成员国的层面上,则需要依据欧盟制定的电子废弃物立法原则和规定,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法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规定的指标。
电子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涉及众多部门的监管和控制,从生产、流通、销售、使用,到回收、利用、处理、处置,牵扯工业、交通、商业、环保等部门,因此,电子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也必须由各部门通力合作才能完成。为了应对电子废弃物的资源、环境问题,相关各部门已经行动起来,在各自领域开展立法工作,但是,由于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的把握,各部门出台的相关立法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抵触,甚至有互相矛盾的问题。为了解决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问题,我国需要建立一部原则性、统率性的国家层面上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法规,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以此立法为原则,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才能够更好地衔接,使之成为立法体系。同样,对于各省、市、自治区也能够按照原则性、统率性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法规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法规,使电子废弃物的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3.2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责任分担
3.2.1生产者的责任
生产者责任延伸是国际上解决电子废弃物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生产者责任延伸将生产者的责任不仅仅局限于生产阶段,而是延伸到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特别是对于它们的回收、再循环和最终处置责任。促进电子产品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削减或避免电子废弃物的产生和污染是解决电子废弃物问题的根本出路。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将迫使生产者进行再循环设计,使设计出的产品具有更长的生命周期,以减少电子废弃物的数量;原料的选用以及部件间的结合方式更便于原料的回收再利用。欧盟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后,欧盟成员国的企业已经纷纷转变设计思路,将环保型设计和清洁生产自发地融人产品的生产。西门子公司在产品设计时必须考虑的一项指标是回收,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产品时,尽量减少材料和零件的数目,以方便拆装。
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企业生存发展、走向国际市场、应对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欧盟已于2005年8月13日正式实施《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在这两个指令中,明确规定欧盟所有成员国必须建立有关产品的回收体系保证电子电气产品单独回收,而回收成本则由产品生产商或进口商承担。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是必然的选择,为了打破欧盟设立的“绿色壁垒”,早日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也是中国电子生产厂商的必然选择

2.4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
我国1996年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原则性较强,与之相关的法规和标准的作用只限制在宏观调控上,在经济上缺乏效益性,技术上缺乏科学性,执法上缺乏可操作性,甚至许多根本性问题无法可依[。近年来,我国逐步在修改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为电子废弃物的立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和原则性指导。针对国内日益严重的电子废弃物污染问题,我国早在2002年就开始了电子废弃物的立法工作,但直到2004年的下半年,《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但是,该法案至今也没有颁布。《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迟迟不能颁布,反映了我国在处理电子废弃物的问题上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在制订或研讨中的有关处理电子废弃物的“方法”、“规则”、“草案”就超过10多种,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各个相关部门制定。正在制订或研讨中的众多“规则”体现了国家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重视,但是各部门“一拥而上”的现实也暴露了现今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各管理部门虽然对电子废弃物的管理手段和管理重点不同,但还是存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的情况,甚至还存在着个别部门的管理措施相互矛盾的问题。
2006年2月28日由信息产业部牵头起草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被称为中国的RoHS指令。《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禁止或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六种有害材料,要求电子产品标注有毒有害材料名称与成分、安全使用期限、是否可回收的标志等,但是只是倡导在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中考虑环保和便于再生的方案,而不是强制执行。另外,《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虽然由7个部门共同发布,但也只能算是一部部门性法案。
3发达国家电子废弃物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相比于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目前尚缺乏一部能够统领电子产品的清洁生产以及电子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回收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等各个方面工作的综合性立法而综合性、统率性立法的缺乏致使电子废弃物管理处于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重叠、政策矛盾的境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电子废弃物立法,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应该关注以下几方面。
3.1建立面向循环经济的电子废弃物综合性
统率性立法体系纵观欧盟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在欧盟层面上制定原则性、统率性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法规对各成员国进行规定,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各项指标;在各成员国的层面上,则需要依据欧盟制定的电子废弃物立法原则和规定,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法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规定的指标。
电子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涉及众多部门的监管和控制,从生产、流通、销售、使用,到回收、利用、处理、处置,牵扯工业、交通、商业、环保等部门,因此,电子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也必须由各部门通力合作才能完成。为了应对电子废弃物的资源、环境问题,相关各部门已经行动起来,在各自领域开展立法工作,但是,由于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的把握,各部门出台的相关立法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抵触,甚至有互相矛盾的问题。为了解决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问题,我国需要建立一部原则性、统率性的国家层面上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法规,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以此立法为原则,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才能够更好地衔接,使之成为立法体系。同样,对于各省、市、自治区也能够按照原则性、统率性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法规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法规,使电子废弃物的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3.2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责任分担
3.2.1生产者的责任
生产者责任延伸是国际上解决电子废弃物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生产者责任延伸将生产者的责任不仅仅局限于生产阶段,而是延伸到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特别是对于它们的回收、再循环和最终处置责任。促进电子产品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削减或避免电子废弃物的产生和污染是解决电子废弃物问题的根本出路。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将迫使生产者进行再循环设计,使设计出的产品具有更长的生命周期,以减少电子废弃物的数量;原料的选用以及部件间的结合方式更便于原料的回收再利用。欧盟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后,欧盟成员国的企业已经纷纷转变设计思路,将环保型设计和清洁生产自发地融人产品的生产。西门子公司在产品设计时必须考虑的一项指标是回收,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产品时,尽量减少材料和零件的数目,以方便拆装。
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企业生存发展、走向国际市场、应对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欧盟已于2005年8月13日正式实施《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在这两个指令中,明确规定欧盟所有成员国必须建立有关产品的回收体系保证电子电气产品单独回收,而回收成本则由产品生产商或进口商承担。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是必然的选择,为了打破欧盟设立的“绿色壁垒”,早日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也是中国电子生产厂商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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