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心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微信小程序
技术首页 法规政策 技术专利 维修保养 设备设施 生活垃圾 特种垃圾

我国电子垃圾污染控制研究现状及建议

环卫在线新闻组 浏览
[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电子信息产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也造成电子垃圾的量迅速增加。现在电子垃圾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大问题,同时由于国外电子垃圾的大量涌入,我国所面临的电子垃圾污染问题更为突出。1电子垃圾1.1电子垃圾概念电子垃圾又叫电子废弃物,主要是指已经淘汰或者报废的电脑、手机、洗衣机、空调以及电视机等家电或者电子类产品。据统计截止到2002年,我国电视机保有量达到3.5亿台,冰箱、洗衣机也分别达到1.3亿和1.7亿台。其中大部分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使用,若按10~15年使用寿命,从2003年起,我国每年至少有500万台电视机、400万台冰箱、500万台洗衣机要报废,我国电子垃圾污染形势严峻。1.2电子垃圾特点与其他一般固体废弃物相比,电子垃圾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1)体积较大。电子垃圾中许多家用电器如电视机、冰箱等体积比一般固体废物要大出许多。(2)含有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有害物质。例如电视机显像管中含有汞,显示屏中含有铅,若处置不当不仅污染环境且会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3)含

随着时代的进步,电子信息产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也造成电子垃圾的量迅速增加。现在电子垃圾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大问题,同时由于国外电子垃圾的大量涌入,我国所面临的电子垃圾污染问题更为突出。
1电子垃圾
1.1电子垃圾概念
电子垃圾又叫电子废弃物,主要是指已经淘汰或者报废的电脑、手机、洗衣机、空调以及电视机等家电或者电子类产品。据统计截止到2002年,我国电视机保有量达到3.5亿台,冰箱、洗衣机也分别达到1.3亿和1.7亿台。其中大部分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使用,若按10~15年使用寿命,从2003年起,我国每年至少有500万台电视机、400万台冰箱、500万台洗衣机要报废,我国电子垃圾污染形势严峻。
1.2电子垃圾特点
与其他一般固体废弃物相比,电子垃圾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体积较大。电子垃圾中许多家用电器如电视机、冰箱等体积比一般固体废物要大出许多。
(2)含有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有害物质。例如电视机显像管中含有汞,显示屏中含有铅,若处置不当不仅污染环境且会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
(3)含有很多金属和贵重金属。有分析表明个人计算机(PC)中使用的印刷线路板PCB中普遍含有贵金属金、银、钯及有色金属铜、锌、铁等,其中铜的含量高达26.8%,这些金属主要存在于PCB中的二极管、晶体管和集成电路等电子元器件中。此特点也是促使电子垃圾回收的一大原因。
2电子垃圾的处理
由于电子垃圾所具有的特点,加之我国对电子垃圾的处理起步较晚,目前我国对电子垃圾的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
(1)部分可回收利用的电器元件进入二手市场进行交易,然后重新组装到新产品中。此方法避免了环境污染且节约成本,但由于回收行业缺乏管理,使新产品中掺杂了许多不合格产品。
(2)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将电子产品进行集中分离,从中提取出原料后,残余部分被送往垃圾厂进行处理。
(3)一些家庭小作坊式的垃圾处理厂回收不能被二次利用的电子垃圾,进行手工拆解,然后再用酸性液体置换金属,但这种方法极易造成拆解区环境污染。韩文亮等人研究了浙江省台州市电子垃圾拆解区PM2.5中的多溴二苯醚(PBDEs)与多氯联苯(PCBs),研究表明电子垃圾拆解显著提高了大气中PBDEs的浓度水平,由于当地拆解含有PCBs的废旧机电设备的高峰期已过,大气中的PCBs浓度有所下降。刘文莉等对浙江省台州市电子垃圾拆解区的土壤和植物样品进行研究,发现土壤中5种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污染较为严重。
3政策立法
由于电子垃圾可以产生十分严重的危害,世界各个地区和国家纷纷制订了关于电子垃圾的法律。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主持下,115个国家的代表于1989年3月22日在瑞士巴塞尔签署了旨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理的《巴塞尔公约》。1990年3月22日,我国签署了《巴塞尔公约》。日本制订的《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以及德国的《循环经济法》都对家电制造商、进口商和消费者应对电子垃圾回收与处理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规定。法国、瑞典等国家实行"制造商责任制",规定由生产厂家和商家共同承担责任,对消费者个人也规定了一定的责任。
我国对电子垃圾相关的立法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能够全面涉及从电子产品的清洁生产到电子废物的综合利用、回收利用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等各环节工作的综合性立法。针对我国现在电子垃圾污染状况,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围绕《电子信息产品生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展开紧张工作。为能够全面彻底控制和治理电子垃圾污染,此前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分别起草了《废旧电子家电回收条例》和《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涉及和规范了《电子信息产品生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未包括的上下环节。
4建议措施
由于我国现有电子垃圾处理方法还存在管理和技术上的缺陷,容易造成市场的混乱或者对环境产生影响,同时我国对电子垃圾污染的政策立法也尚不完备,因此要从电子垃圾的处理和政策立法两方面进行改进。
4.1电子垃圾处理建议
电子垃圾的处理应和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理原则相同,尽量使其资源化、无害化。电子垃圾资源化的途径一般有以下几种:
(1)再使用,即通过将电子垃圾翻新、再生或升级等手段,使其使用寿命得以延长。
(2)再生产,是指将从电子废弃物上拆解下的元件,检测合格后重新回收利用,用于制造新产品。

3)再循环,是指最大限度地回收电子垃圾中有用或有价值部分,实现电子垃圾的资源化。
(4)无害化处理,是指通过对废物进行处理后,达到对人类健康及所生存的环境没有危害的目的。废物的无害化处理现有的方式一般为焚烧和填埋。
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方法中的物理方法即破碎—解离—分选,由于其投资少且对环境污染小,是目前电子垃圾处理的发展趋势。此方法能够避免焚烧造成的二次污染,也可减轻填埋对土地造成的负荷。但是这种方法也有缺点,设备的投资和维护费用高,而且在破碎分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应着重对破碎分选过程中的微细粉尘进行控制,使此种方法更为完善。
4.2政策立法建议
立法是解决电子垃圾污染问题的根本保障。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法律手段处理电子垃圾污染问题。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处理电子垃圾问题的法律与政策,然后结合我国国情,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实际意义。
(1)市场环节是控制电子垃圾污染的重要一环。
欧盟的WEEE和ROHS两项指令规定含有铅、汞以及其他共六种有害物质的电子类产品禁止流通入欧盟市场。日本自2001年4月开始实施《家用电器回收法》,强迫制造商回收废旧家用电器的同时,也要求消费者承担大部分回收循环费。很多发达国家也都通过价格调节,引导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进行绿色生产、销售和消费活动,保护生态环境。
我国也可通过明确市场流通各个环节中主要责任的承担者,促进电子垃圾的回收利用,减少污染的产生。与此同时,规范我国的电子垃圾回收市场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加强市场监管,避免不合格产品流通进入市场造成市场混乱。
(2)“生产责任制”是控制电子垃圾污染的基本原则。生产责任延伸制度(EPR)是欧美等国家针对电子垃圾回收实施的一项主要制度。生产者在产品的生命周期内承担环境责任,包括废旧产品的回收、处置等。此举有利于促进电子垃圾的回收和循环利用,同时也可刺激生产者采用易循环的材料,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鉴于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不可能完全照搬这一制度,可以采取财政补贴或者政策鼓励激励生产者的环境保护行为。
4.3拆解区污染控制
我国现在电子垃圾拆解主要是以家庭式作坊为主,依靠人工进行拆解,造成主要拆解区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目前已有许多学者对拆解区的土壤和大气环境以及与人体健康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解决拆解区的环境污染问题是我们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因此应加速电子垃圾拆解的产业化过程,采用现代化的工艺路线,减少拆解过程中所产生的危害和影响。
5结语
目前我国电子垃圾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如何对电子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及电子垃圾的回收再利用问题,依然是今后的工作重点。通过对技术的改进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电子垃圾污染问题一定可以得到改善。
参考文献:
[1]田文杰,徐伏秋,韩敏等.浅析电子垃圾资源化方法与现状[J].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7(3):10-13.
[2]魏金秀,汪永辉,李登新.国内外电子废弃物现状及其资源化技术[J].东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31(3):133-138.
[3]王书明,李岩.电子垃圾治理研究综述[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9(5):45-50.
[4]韩文亮,冯加良,顾泽平等.台州电子垃圾拆解区PM2.5中的多溴二苯醚与多氯联苯[J].环境化学,2009,28(6):950-951.
[5]刘文莉,张珍,朱连秋等.电子垃圾拆解地区土壤和植物中邻苯二甲酸酯分布特征[J].应用生态学报,2010,21(2):489-494.
[6]李玉文,郭军,尤铁学.中外电子垃圾处理政策与动态[J].林区教学,2008(1):90-92.
[7]关杰,路迈西,董卫果等.电子废弃物资源化与综合利用途径及实现条件[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6,29(2):91-92.
[8]杨永华,林培龙,王明兰.国外电子垃圾治理经验及启示[J].中国环保产业,2008(2):56-60.


来源:本站整理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意见反馈
环卫在线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2-2022 360hw.cn ,All Rights Reserved . 本站发布的所有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详见《知识产权声明》。
沪ICP备19018799号-5、沪公网安备 11010502031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