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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电子废物物的产生和处理情况况
1.1国内电器及电子废物产生量大、增长迅速
中国电子行业发展迅速。以计算机发展为例,1983年个人计算机的销售量为15935台,2001年达到785.6万台,其中台式计算机728万台,笔记本计算机为57.6万台,至2002年销售量增长至907.7万台(如图1)。
以城镇居民家庭拥有计算机数量统计,2000年末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每百户家庭拥有计算机数量为9.72台,北京、上海、广州等发达城市每百户家庭拥有计算机数量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以上海市为例,2000年末每百户家庭拥有计算机数量为25.6台,2001年则迅速增长至37.2台[1、2]。
大量的个人计算机因其使用寿命的终结或更新换代被废弃。目前有关电子废物产生量的资料主要是根据其销售量和平均使用寿命等参数计算得出。根据相关研究,预计2004年废旧计算机产生量为1144万台,当年累积废旧计算机产生量将超过2100万台,中国将开始进入废旧计算机淘汰的高峰期[3]。
1.2分散、落后的电子废物处理技术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的环境污染主要来自于不适当的回收利用和处置过程。一方面,废旧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由于处理不当进入环境造成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例如含铅、汞、镉等重金属元素的阴极射线管、线路板、电池等零部件进入土壤和水体后,将对周围的居民和环境带来长期的危害;另一方面,废旧电器、电子产品中本身无害的物质,由于处理不当转化为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如露天焚烧线路板和废电线电缆,其中含氯和溴化阻燃剂的塑料会在一定温度下生成二恶英类物质以及聚溴联苯(PBB)和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物。中国目前尚未建成具有一定规模、规范化的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和处置厂。大量废弃的电子产品通过走街串巷的回收商贩卖给一些非法的拆解者,这些拆解者多为一些小企业和家庭作坊,他们使用简单的工具、采用落后的工艺拆解和回收利用电子设备中的金属、塑料等具有较高利用价值的零部件和材料。回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被排入周围水体和土壤中,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例如,我国广东省贵屿镇从20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就有很多人以电子废物拆解为生,每年收集、拆解的电子废物量达100多吨。他们利用强酸浸泡线路板中的芯片提取金、钯等贵重金属,露天场地焚烧线缆回收铜、铝等金属,废料被倒进河里或丢弃在江河边。根据2002年2月25日巴塞尔行动网络(BAN)和硅谷有毒物质联合会(SVTC)联合撰写的调查报告—《出口的危害—亚洲高科技垃圾》,调查人员于2001年12月在该镇线路板拆解和焚烧处理现场周围取地下水样,测试结果发现采样点地下水铅含量是世界卫生组织(WHO)饮用水指南中铅指针的190倍。土壤中钡、锡含量分别为美国土壤环境风险阈值的10倍和152倍。该镇的土壤和地下水已被完全污染,村民不得不到30公里外的地方取水饮用,许多人患上呼吸、皮肤、胃等疾病[4]。
贵屿镇电子废物仅为我国非法电子废物进口,不规范拆解处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一个缩影。在我国一些大城市的城郊结合部,存在着大量类似的电子废物拆解场。近些年,有关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媒体报道越来越多,群众反映强烈,中央及国家环保总局领导多次批示要求给予重视。
1.3“洋电子垃圾”非法进口加剧电子废物的污染问题
据美国《商业周刊》(BusinessWeek)2002年10月7日披露,美国每年废弃的电子垃圾仅有20%在美国本土进行了有效处理,其余80%被运到了中国、印度、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
1989年国际上制定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1992年我国人大批准了这一公约,1995年近100个国家在日内瓦谈判制定巴塞尔公约修正案,规定最迟1998年禁止OECD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任何有毒有害废物。2000年2月中国政府公布了一项规定,禁止包括废计算机在内的电子垃圾的进口。
尽管法令有明文规定,但包括废弃计算机产品在内的洋垃圾进口仍禁而不止,在广东、浙江、海南等省的某些地区仍有通过各种渠道进口废弃计算机产品。这些国家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欧洲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品牌有Dell、HP、IBM、Toshiba、Hitachi、Apple、Compaq、Epson、Xorex等。以显示器用的CRT管为例,目前在地下销售渠道,有大量的从国外废弃的显示器上拆解下来的CDT管,经过抛光后以很低的价格在销售,而某些小生产厂商,用这种翻新管生产显示器和彩电,又不标明用的是翻新管,蒙蔽了消费者,以低价格参与市场竞争,拉动了显示器价格下跌,造成正规企业无利可图,难以为继。2、中国电子废物的立法现状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认识到废旧计算机等电子废物问题的严重性,并针对电子废物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欧盟和日本的电子废物立法中强调生产者的责任,要求电子产品生产商承担电子废物的回收和利用责任;美国联邦政府尽管没有针对电子废物立法,但通过与制造商和电子工业协会等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自愿性回收和处理处置计划和示范项目。美国一些州,如加利福尼亚州、明尼苏达州都针对废弃电子设备和阴极射线管制定了各州的法律。中国目前尚未制定电子废物管理的专门法律和条例,国家环保总局单独或与其它部委联合发布了一些与电子废物管理有关的部门规章和管理文件。
2.1已颁布的电子废物管理部门规章
1996年颁布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2002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2002年第25号公告),明令禁止21类废机电产品(包括其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进口。禁止进口电子废物名录包括:空调、放射性废物焚烧炉、电冰箱、计算机类设备、显示器、打印机、其它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它部件、微波炉、电饭锅、有线电话机、传真机及电传打字机、录像机、放像机及影音光驱、移动通讯设备、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电视机、印刷线路板、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复印机、医疗器械、射线应用设备。
2003年8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申报登记制度:电子废物产生者必须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电子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分类管理制度:对含铅酸蓄电池、镍镉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的电子废物,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许可证管理:产生者必须将电子类危险废物提供或供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和处置;
禁止落后工艺制度:禁止在露天或简易冲天炉焚烧、简易酸浸等方式从电子废物中提取金属;
信息发布制度:公告要求各地环保局通过发布信息等形式,引导和促进废物产生者将电子废物送交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利用的企业。
2.2正在制定的电子废物法规、政策
2.2.1《建立我国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初步方案》
2003年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订了《建立我国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初步方案》,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着手制订《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适用范围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计算机。
建立多元化回收体系
(1)家用电器生产企业利用产品经销和售后服务网络回收;(2)生产企业委托家电经销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回收;建立集中处理体系:
(1)生产企业自己投资建设或有多元投资主体建设;(2)国外家电生产企业委托国内生产企业代为回收处理。
相关方责任
生产企业:(1)采用又利用产品回收和再利用的设计方案;(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替代材料和可回收利用材料;(3)负责回收和处理废旧家电。
经销商:(1)接受生产企业的委托回收废旧家电;(2)回收的废旧家电必须交给有资质的处理企业;(3)销售的旧家电要符合旧家电质量标准。
消费者:有义务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回收企业,不得擅自丢弃、拆解、拼装或销售。
回收企业:将收购的废旧家电交售给生产企业或由生产企业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处理企业,研究销售、拆解和拼装。
处理企业:(1)旧家电经检测、维修、清洁、测试后达到二手家电质量标准,贴上再利用商标后出售;(2)对废家电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3)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环保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政府部门:(1)规范、引导和监管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过程;(2)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做好废旧家电处理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经费解决方案
方案一:生产企业不缴纳费用,生产企业与回收企业、处理企业间实行市场化运作;
方案二:设立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生产企业缴纳费用,用于补贴废旧家电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鼓励性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2)国家支持开展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宣传、示范试点;(3)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毒有害物质替代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
2.2.2《废弃电器及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启动了《废弃家电及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项目制订,按照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的思想,从产品环境设计、标识、运输及贮存、重复使用、拆解、资源化利用和最终处置提出了政策性的要求,并提出了应研究开发的技术和装备以及需要配套的国家政策和标准。2.2.2.1产品环境设计
(1)限制产品中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聚溴二苯醚物质使用;
(2)通过采用模块化、易维修、易升级的设计延长电子产品的使用寿命;
(3)通过采用易拆解设计、减少制造材料种类以及对制造材料进行标识提高产品的循环再利用性。
2.2.2.2重复使用
(1)重复使用产品/零部件上须明确标识为“重复使用”;
(2)不得沿用原制造厂商的商标名称,而应使用重复使用/再制造商的商标名称;
(3)重复使用产品应达到相应的安全和使用性能标准,并有一定的质量保证声明。
2.2.2.3含危险废物的零部件/材料的拆解及处理
废弃电器及电子产品的拆解主要包括两个目的,一是将同类材质的零部件/材料收集在一起,便于重复使用和资源化再利用;另外是为了将其中含有危险废物的零部件/材料拆除单独处理。
WEEP中含有大量的铁、塑料(含溴化阻燃剂和PVC塑料除外)、无铅玻璃等材料,拆解后可直接送相应的资源再生利用厂回收利用,但对含下述危险废物的零部件/材料应单独拆解,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厂处置。
(1)废电冰箱、空调器中的制冷剂;
(2)阴极射线管(CRT);
(3)液晶显示屏(LCD)及气体放电灯泡;
(4)印刷电路板、电容器以非破坏方式去除;
(5)含溴化阻燃剂和聚氯乙烯(PVC)的塑料电缆、机壳等;
(6)含汞零部件,如灯泡、开关等;
(7)含镍镉充电电池,锂电池等。
2.2.2.4鼓励开发的技术和装备
(1)为执行《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研究、开发电冰箱、空调器中的CFCs制冷剂和发泡剂替代技术。同时,鼓励研究开发废弃电冰箱、空调器压缩机中CFCs制冷剂的回收技术与装备;
(2)鼓励发展替代阴极射线管(CRT)的液晶显示器(LCD)、等离子显示器(PDP)技术,解决CRT显示器的含铅问题。同时,鼓励研究、开发替代Sn/Pb焊接生产工艺,同样是为了解决铅锡焊料中的含铅问题。
(3)考虑到目前电子产品中的阻燃剂大多为含溴化阻燃剂,它具有很强的毒性,欧盟《限制电器及电子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指令》已明确禁止这类物质的使用,因此必须考虑研究、开发替代含溴阻燃剂技术。
(4)鼓励研究各种先进的拆解、破碎技术和装备,包括低温破碎和常温破碎的技术和装备,为提高废弃电子产品资源化利用效率和废弃电子产品促进资源化再利用产业的发展提供条件。
3.未来的政策建议
3.1依照产品延伸责任原则,通过立法明确废弃产品回收、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处置责任。建议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订中增加有关产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处置的规定。
3.2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修订、调整《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将废弃电子的资源化再利用纳入目录管理,给从事废弃电器及电子产品资源化再利用的企业以优惠的经济政策,减少相关的税费等,以激励和推动电子废物回收利用和处置产业的发展。
3.3为引导电器及电子产品的生产向绿色化方向发展,政府应制定绿色采购政策和采购标准。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的实施应分阶段进行,具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分类优先采购符合绿色采购标准的电器及电子产品;
第二阶段:分类禁止采购不符合绿色采购标准的电器及电子产品;
第三阶段:分类禁止销售不符合绿色采购标准的电器及电子产品。
禁止采购和禁止市场销售的时间,可根据优先采购实施进展情况,评估、调整实施的时间表。
3.4组织企业开展自愿性行动计划,鼓励企业实施产品绿色设计、废弃产品回收、资源化利用和处理计划。开展第三方电子产品的绿色认证,促进电子产品的环境设计、销售和使用;政府、企业、工业协会联合开展电子废物的回收、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处置试点、示范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