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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国际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以电子废弃物回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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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子废弃物”(E-Waste)又称为“电子垃圾”,是指电子电气产品。事实上,电子废弃物并不等于危险废物,有相当部分是可以循环利用的。但如果处理不当,在造成巨大资源浪费的同时,还会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电子垃圾管理制度和回收利用体系,甚至没有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企业。西方发达国家在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领域起步较早,并取得了许多宝贵的应验,特别是通过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来加强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的做法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内涵 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欧洲,代表了发达国家对废物管理模式的变革趋势。生产者责任延伸的主旨是通过将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产品消费后的回收处理和再生阶段,促进改善生产系统全部生命周期内的环境影响状况的一种环境保护政策。生产者责任延伸是一种旨在降低产品环境影响的环境保护战略,其内容主

“电子废弃物”(E-Waste)又称为“电子垃圾”,是指电子电气产品。事实上,电子废弃物并不等于危险废物,有相当部分是可以循环利用的。但如果处理不当,在造成巨大资源浪费的同时,还会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电子垃圾管理制度和回收利用体系,甚至没有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企业。西方发达国家在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领域起步较早,并取得了许多宝贵的应验,特别是通过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来加强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的做法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内涵 
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欧洲,代表了发达国家对废物管理模式的变革趋势。生产者责任延伸的主旨是通过将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产品消费后的回收处理和再生阶段,促进改善生产系统全部生命周期内的环境影响状况的一种环境保护政策。生产者责任延伸是一种旨在降低产品环境影响的环境保护战略,其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从图1可以看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五个方面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有可能造成该制度无法正常实施,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图1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内容 
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对已经证实的由产品导致的环境或安全损害负有责任,产品责任不但存在于产品使用阶段,而且存在于产品的最终处置阶段。 
经济责任:意味着生产者支付管理产品(使用后)废弃物的全部或部分成本,这包括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和处置等方面。 
物质责任:即在产品使用期后(消费后阶段)直接或间接的产品物质管理责任。 
信息责任:在产品的不同生命周期生产者被要求提供产品及其影响的信息,例如,环保标志、能源信息或噪声。 
所有权责任: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生产者保留产品的所有权,该所有权牵连到产品的环境问题。 
生产者责任延伸填补了产品责任体系中消费后产品责任的空白,确定了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再循环利用的责任主体。该理论提出以后,美国、欧盟和经济合作组织(OECE)等国家和机构分别结合自身特点对该理论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尽管其修订内容的侧重点不同,但对责任内容的规定都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都是通过责任追加实现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和再循环利用。 
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国际实践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多数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中早就规定要对废物重复、循环利用,并均把电子废弃物的治理及立法工作提到了议事日程,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 
(一)欧盟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实践 
截至2001年2月,欧盟已经有6个成员国(意大利、瑞典、丹麦、挪威、荷兰和瑞士)通过了“电子废弃物收回”法案。为了更全面地对电子废弃物进行管理,2004年2月,欧盟发布了《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即WEEE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即RoHS指令。该指令要求对于来自私人家庭的电子电器废弃物,欧盟所有成员国应确保在2005年8月13日前建立允许消费者和销售商将这些废弃物免费送回的系统。按照规定,废旧电器的处理费用将由生产企业负责,比如彩电或冰箱,每台将被加收2%~3%左右的电子垃圾回收费。除遵守欧盟的规定以外,德国和荷兰还针对本国特点出台了一系列更为具体的政策。阿德国规定,电子产品应使用对环境友好和可再生的材料:荷兰政府已经在2000年实现了各种家电的再利用,对无法再生的废弃物处理方法优先考虑能回收能源的焚烧法。 
(二)美国的生产者责任延伸经验 
美国环保局认为,不同的产品需要不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政府倾向于利用市场的力量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支持各州政府探索电子废物的各种管理途径。自2000年以来,美国先后有20多个州尝试制定自己的电子废物专门管理法案。除少数已经正式生效外,大部分处于提案和审议修改阶段。2003年9月,加利福尼亚通过管制电子产品生产者及其处置的法规,将对新产品征收6美元~10美元的处置费用。阿肯色州2001年出台的《电脑和电子固体废弃物管理法案》中规定:解决电子废弃物的方案是部件回收、二次使用、捐赠转移和专业拆解处理等;2005年12月1日全面禁止电脑和电子设备进入州立填埋场。 
(三)日本对电子废弃物的管理 
日本的废弃家电每年达60万吨,占城市垃圾的9%。从2001年起,日本制定实施《家电回收法》,该法规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商以及消费者有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弃家电以及负担部分费用的义务。该法规定生产企业产品回收利用率为:空调60%以上,电视机55%以上,冰箱50%以上,洗衣机50%以上。在规定时间内生产企业若达不到上述标准将受到处罚。消费者也必须为废弃家电的回收利用承担部分费用。消费者在废弃大件家电时通知家电经销商,由它们负责收回废弃家电,家电经销商将废弃家电集中起来,并送到主要由家电生产厂家出资设立的废弃家电处理中心,将其分解,并按资源类别进行循环利用。

三、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对策 
(一)进一步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目前,我国在执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方面总体上表现还较为落后。为此,结合我国实际,在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过程中应重视以下方面。 
1.积极宣传延伸责任制度,使社会大众和企业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有一个正确的理解,使其认识到延伸生产者责任的重大意义。 
2.尽快制定并实施完善有效的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法规尤其是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方面的法规。我国虽已出台包括《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内的多部环保法规,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建立电子废物管理法规,健全包括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内的各级管理体制,提高管理人员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技能。 
3.对于回收品或回收处置专用性强的产品,鼓励条件好的企业自行建造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国家在政策、资金和风险补偿方面给以足够的支持;对于通用性强的回收品,可依托国家有关部门建造共同产品回收体系,并制定严格的“生产者责任组织”管理制度,建立条块结合的回收网络体系。 
(二)推行绿色技术创新。加强生态设计 
“绿色设计”又称“生态设计”,就是从未来着手构思、开发和制造产品,以便在产品使用寿命结束时,其中有些部件可以翻新和重复使用,有些可以安全地被处理。生产者在产品初始设计阶段具有决定性的控制作用。生产者的决策可以影响产品的主要特性。设计者可以通过减少产品生产中的材料消耗,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通过改进工艺设计,使电子产品功能更加集成化,电子控制元件自身小型化,提高再生处理效率。 
(三)建立电子废弃物回收网络体系 
在我国很大一部分电子废物被私人回收,由于这一回收渠道中废旧电子产品的去向难以控制,大部分会流向技术水平低、环境污染重的小型工厂,势必造成严重的后续环境问题,因此建立电子废弃物回收网络体系势在必行。可以构筑以生产厂商为主体的定点或上门回收服务、以零售商为中心的回收服务和个体家电回收服务的综合回收网络(以上回收主体均应具有回收许可证),以确保电子废弃物得到统一的回收。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促进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废弃产品回收,通过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理才可以通过生产厂商交由合法的回收处理企业完成,使电子废物回收技术走向专业化、正规化道路,实现电子废物资源化。 
(四)提倡绿色消费 
电子废弃物的产生与处理和消费者的环境意识有极大的关系。绿色消费就是人们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购买和消耗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商品。也就是说是利用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在市场上形成一个庞大的环保消费趋势,来引导企业生产和制造符合环境标准的产品,以达到保护环境、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四、结束语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随着居民家电和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电子废弃物将会越来越多,环境约束和资源浪费形势尤其严峻。为此,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企业的发展实际,尽快建立和完善以生产责任延伸制度为切入点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与处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废弃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显得格外迫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我国企业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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