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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押金制有利于小型废旧电池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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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小型废旧电池对环境的危害及国内回收处理现状 随着人们使用电池数量和种类的增多,相应也就有大量、不同种类的废电池进入环境。据估计,全世界每年约有320亿节废旧电池被丢弃。目前我国市场上每年大约销售60亿只电池,1998年电池生产量达140亿只。小型电池中含有多种多样的有害物质。比如:大多数锌锰电池及锌银电池都含有汞,而镍镉电池含有有毒金属镉。若小型废旧电池不加任何处理流入自然环境中,电池中的重金属(汞、镉等)离子就会在土壤或水体中溶解,从而造成对土壤、植物、牲畜并进而造成对人类的危害。据环保专家测算,如果6吨生活垃圾中混入一粒含汞电池,当这些垃圾进行填埋处理后,土壤中汞的浓度就会超过美国环保局制定的安全标准。 按照巴塞尔公约中关于危险废物的控制规定,许多种类的小型废旧电池如含汞电池、镉镍电池等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危险废物来管理,而目前,我国对于大多数废电池尚未按照危险废物来实施管理。在废电池管理方面,还没有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随着环境意识的逐渐增强,各种自发组织的废电池收集、处理行为

一、小型废旧电池对环境的危害及国内回收处理现状 
随着人们使用电池数量和种类的增多,相应也就有大量、不同种类的废电池进入环境。据估计,全世界每年约有320亿节废旧电池被丢弃。目前我国市场上每年大约销售60亿只电池,1998年电池生产量达140亿只。小型电池中含有多种多样的有害物质。比如:大多数锌锰电池及锌银电池都含有汞,而镍镉电池含有有毒金属镉。若小型废旧电池不加任何处理流入自然环境中,电池中的重金属(汞、镉等)离子就会在土壤或水体中溶解,从而造成对土壤、植物、牲畜并进而造成对人类的危害。据环保专家测算,如果6吨生活垃圾中混入一粒含汞电池,当这些垃圾进行填埋处理后,土壤中汞的浓度就会超过美国环保局制定的安全标准。 
按照巴塞尔公约中关于危险废物的控制规定,许多种类的小型废旧电池如含汞电池、镉镍电池等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危险废物来管理,而目前,我国对于大多数废电池尚未按照危险废物来实施管理。在废电池管理方面,还没有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随着环境意识的逐渐增强,各种自发组织的废电池收集、处理行为不断涌现,如在北京、上海等地的电池回收网点。但是以这种方式收集的电池相对于总的电池消费量来说太微不足道了。而且,由于我国目前对小型废旧电池的回收没有制定有关的政策和法规,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来管理、监督、倡导这件事。所以、像北京、上海的废电池回收活动都是一些单位自发进行的,由于搞这项活动几乎没有什么经济效益,可见如果国家不及时出台政策和法规去鼓励和支持这项事业,那么,回收废电池的工作仅仅靠民间自发组织和老百姓的自觉自愿很难长久地坚持并发展下去。 
二、对电池回收实行押金制的设想 
通过对国外几种现行的回收制度进行研究可以发现,目前采用较多的方式是由公众自愿上缴,有专门机构进行回收和处理。但这要求公众有较高的环保意识。在我国如果仅仅凭借公众的自觉性,电池的回收可能会遇到很大的困难。 
考虑到押金制在我国取得较大的成果,尤其是啤酒瓶的回收率相当高;而且在国际上采用押金制度的回收方案最终都取得较高的回收率,例如,采用回收费制度的丹麦回收率达到97%。因此,电池回收的押金制度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 
三、回收方案设计 
1.方案图示 


2.方案说明 
电池生产厂在销售电池的同时,向政府上缴押金和税收。并将押金附加在价格里,由经销商承担。经销商最终把电池销售给消费者,所以押金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政府建立电池回收系统用于收集电池。消费者向电池回收系统上缴电池,政府向消费者返还押金。回收上来的电池交给政府经营的电池处理机构集中处理。押金的数额由政府确定。 
税收分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回收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包括回收站建设投资、回收站人员工资、中转站储存站的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电池运输系统的费用,监督系统的费用。另一部分用于电池处理,包括电池处理厂的投资和运行费用及电池的最终处置。税收一部分由生产厂承担,另一部分包含在电池的价格里,由消费者承担。税收的数额由政府确定。 
电池生产厂应在电池上标明,消费者应上缴废旧电池,领取押金,以便提示消费者。并标明废旧电池对环境有害,鼓励消费者上缴电池。 
政府负责建立并经营一整套的废旧电池回收系统。在社区内设立专门的废旧电池回收站,使居民便于上缴电池。在消费者上缴电池的同时,回收站向居民返回押金。由于社区回收站众多而且分散,所以应适当设立中转站,用于废旧电池的储存和中转。其中,电池运输系统的经营,也由政府来承担。电池最终运输到处理机构,进行资源回收和无害化处理。电池处理机构由政府建立并经营。 
电池押金会在政府手中滞留一段时间,并且,返还的电池数量少于电池生产数量。所以政府会有一定的收益。这些收益将应用于电池回收和处理上。对于销售商和消费者会带来少量损失,此损失可以忽略不计。 
根据电池回收系统的不同和电池处理机构的不同,还可以组合出其他的电池回收处理方案。例如:回收系统由公司经营、公司经营电池处理机构及生产厂家负责电池处理等多种形式。 
四、回收小型废旧电池的经济可行性 
1.电池回收的效益分析 
◆由于实行回收制度所减少的环境损失 
目前,我国仅在部分城市和地区对小型废旧电池的回收进行了试点,而且即使在试点效果较好的城市(如北京、上海),小型废旧电池的回收率也不足1%。从北欧国家的押金实施情况来看,押金制度相当奏效,平均回收率在80%以上。另外,挪威的废旧汽车押金制度也是很成功的,回收率在90%与99%之间。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年消耗电池6000吨。如实行押金制度后,80%的电池可以回收处理,也就是可以减少约4800吨废旧电池产生的污染。

◆回收后所得产品的经济价值 
废电池中含有大量的有色金属是地球上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对于废电池的最佳处理办法是再生利用,提取其中的有用成分,将废物变为资源。 
例如:我国每年用于生产干电池所耗费的锌达13-14万吨,占我国锌年产量的13%左右,而通过废电池再生利用每年能再生锌皮4万吨。此外,对废电池、电路板的回收再生利用还能产生一定数量的锰、铜、汞等金属。废镍镉电池、锂电池等回收利用价值更大。用旧的镍镉电池由专门的单位进行回收。回收的金属镍和铁可用于生产不锈钢,回收的金属镉可用于生产新的镍镉电池。瑞士巴特列克公司一年加工2000吨废电池,可获得780吨锰铁合金,400吨锌及3吨汞。 
2.消费者的接受能力分析 
◆公平性 
在不同的地区,押金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地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作适当的调整,从而达到对不同地区消费者的公平性。 
◆可操作性 
根据各国的电池押金的数额,可大致推出如在中国实行电池押金制度,则每只小型电池的押金为0.5-1.0元。如果假设主要电池消费支付者的年平均收入为5万元(以北京市为例)。人均消费电池数量为50只左右,那么一年所支付的押金数额为25-50元,只占其年收入的0.05/1000-0.1/1000,属可接受水平。而且通过返还电池,消费者所承担的经济负担将更加小。 
综上所述,押金制度所带来的经济负担是可以为消费者所接受的。 
五、电池回收的押金制的优点 
1.押金制度是与污染者付费原则(PPP原则)相符的,体现了污染者付费的经济公平原则,电池购买者为它们可能产生的污染以预支的形式缴纳一笔钱。当收回电池后,污染被阻止了。缴纳的钱也可以退回。其中包含着这样一种观念:即收费被看作是“对不良行为的惩罚”;而退还押金则包含一种“奖赏良好行为”的成分。如果消费者未上缴电池,而是丢弃的话,押金就可以当作对污染者的收费。 
2.从经济观点看,这项制度不仅提高了回收率,而且降低了回收成本。押金制度所导致的回收成本一般低于废品收购公司的劳动成本。另外,这一制度极大地降低了管理成本。 
3.实行押金制,进行废旧电池的回收和处理,使公众意识到电池等生活垃圾对环境的危害有助于加强公众的环保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六、结语 
目前,我国的押金回收制度基本上是自发的行为。作为一项规范化的制度,尤其是作为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的一项有效经济手段,需要环境管理部门与有关工业部门以及物资部门进行协商与引导,同时尽早制定废旧电池、轮胎或汽车等废弃物品的押金回收制度。当然,押金制度不只、限于在固体废物控制领域中应用,它也可以应用在其他领域,如对那些含有污染物的进口物品强制征收押金,对新建有污染项目进行“三同时”保证金或押金制度等。 
(参考文献略)




来源:环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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