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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东海沿海40~80 m深水域的近海捕捞普遍使用了帆张网渔船。这种渔船撒网后,为界定范围,一般要在网线上系照明灯,而干电池则是照明能源。渔用废电池主要集中在帆式张网作业的渔船上,为了辨认渔网位置,帆张网上装有指示灯,需通上干电池发光,每条船上一般携带6~7张网具,而一张网具需要6~10节一号碱性电池用于夜间标识的照明,而每隔2~3 d,电池就要更换1次,干电池用完后,绝大多数在使用后被直接抛弃入海,极易造成污染。目前,帆张网主要分布在江苏南通、浙江岱山、嵊泗、普陀山以及上海少数地区,跟据对江苏省南通市帆式张网生产渔船的调查,平均每条渔船每年使用的电池达到2 200节以上,据此估算,仅东海海区每年有超过500万节废电池被抛入海中[1]。
1 渔用废电池直接入海的环境污染问题
我国渔业生产中广泛使用的是1号干电池,属于一次性使用的碱性锌锰干电池。1节1号废旧锌锰电池的重量为70 g左右,其中碳棒5.2 g,锌皮7.0 g,锰粉25 g,铜帽0.5 g,氢氧化钾和硫酸化物约32 g,还有少量的汞以汞齐的形态存在于锌皮中,这些物质直接进入海洋环境都会造成严重污染[2]。有资料显示,1节废电池在陆地可以污染1 m2的土地,而在大海中可以污染600 t海水,并有可能威胁到海底底质,目前每年仅渔用废电池入海就可能污染数十亿吨海水。东海渔政局委托东海水产研究所开展了“废电池对海洋渔业环境污染影响”的研究。实验结果表明,废电池中的重金属都具有较强的生物毒性、较快的大生物富集速率和较长的生物半衰期[3]。渔用废电池被弃的海域是我国的主要近海渔区,有着丰富的渔业资源,一旦受到废电池污染,不仅会使广大渔民的渔获量大幅减少,将通过食物链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和健康。
2 渔用废旧电池回收和处理现状
2.1 回收和处理政策
200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电池的生产、使用、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等环节进行了相关规定,为引导废电池环境管理和处理处置、资源再生技术的发展,规范废电池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行为,有效防止环境污染期到了一定作用[4]。但是,由于渔用废旧电池由于渔业生产流动性和季节性强的特点,集中回收十分困难,加之长期以来在干电池回收工艺方面的科研经费投入较少,在技术、经济上较为合理的回收工艺还不完全成熟,且没有关于回收处理失效渔用干电池的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使我国大部分地区失效渔用干电池的回收目前基本处于停顿状态,绝大多数的失效渔用干电池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到海洋环境中。
2.2 回收和处理措施
为解决废电池污染海洋的隐患,一些沿海地方已经开展了一些回收渔用废电池的尝试。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开始提供资金支持,开始在东海试点“海洋渔用电池回收”,试点地区通过成立海洋渔用废电池回收小组,制定海洋渔用废电池回收规定,在各级市、县及渔业公司、港口设立废电池回收点,通过废电池换新电池,颁布电池回收奖惩办法等措施,控制将废电池抛弃入海的行为。目前,一种新的废电池回收计划已开始在南通地区试点,回收方式是:渔民用废电池免费换取同等数量的新电池,同时实行渔用废电池回收和电池配送“一条龙”服务,并将对继续向海里丢弃废电池或阻挠执法的单位或个人,将处以500~10 000元的罚款。另外,舟山市嵊泗县由县海洋局和县共青团委从2003年开始组织开展了以“保护蓝色海洋,回收废旧电池,造福子孙后代”为主要内容的渔用废电池回收工作,采取的是每回收1节废电池补贴渔民0.1元的方式在各乡镇设立回收点,并积极鼓励渔民推广使用可充式电池,减少污染源。通过近几年的积极宣传,采取奖励等措施,渔民群众回收废旧电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已有明显增强,渔民的海洋环保意识也有所提高。截止2006年底,共收集废旧电池10万余节,不仅渔民对回收废旧电池的自觉性有大幅度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同时也得到了浙江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的充分肯定。但是,与我国庞大的渔用电池消费量相比,总体的回收处理率还是很低的,而且由于资金和技术等原因,目前对收集来的渔用废电池的处理,多采用岩洞封存待处理,或防渗水泥固化后填海造地的方法,尚没有实现无害化、资源化的回收利用。3 渔用废电池回收和处理存在主要问题
3.1 缺乏具体的渔用废电池管理法规及实施细则
我国目前还没有具体的针对渔用废电池的管理办法与可操作的管理法规实施细则,对于渔用废电池的产生、运输、收集和综合利用等都尚无明确、具体要求。目前,对废电池的管理基本处于空白,对废电池的回收、处理和处置,国家没有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法规[5]。每年报废的电池绝大部分没有回收处理,而是随意丢弃,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3.2 缺乏社会回收系统
渔用废电池污染的特点是集中固定生产、分散流动污染,要想把分散在数千条渔船上的废旧电池回收上来,就必须有一个社会回收系统。我国改革开放之前有物资回收部门专门负责回收,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渔船承包制私有化的普及之后就不再有专门的社会回收系统。渔用废电池的回收利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如果只靠个别企业或者个别部门的有偿回收,则难以长久维持[6]。目前,我国对渔用废电池的回收和处理一直就没有专项政策,政府对此采取不鼓励也不惩罚的态度,这当然引不起渔民们的重视,加之在生产、流通、消费的环节没有处理好,各个环节都将污染成本转移到社会成本当中。因此,回收处理环节成了死结,政府无法承受高额的回收处理成本,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都没有回收的动力。现有的一些回收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渔用废电池的回收工作,但只局限于有环保意识企业或人群,难以长期大量的回收,不能推动回收工作在产业化的道路上运行。造成的结果是渔用废电池回收率极低,即使回收起来的那部分也达不到规模处理的程度,绝大部分废电池被当作普通垃圾简单填埋,留下严重的环境隐患[7]。
3.3 缺乏经济实用的处置技术
渔用废电池回收以后关键要给予无害化处理,处理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性直接影响到污染的治理,也影响到废电池的回收。目前,我国的废弃电池处理技术在一定程度也制约了渔用废电池回收体系及其管理环节的发展。特别是一次电池,原材料品种太多,增加了处理难度。现阶段,我国回收的废渔用干电池,资源利用率很低,每节电池在使用中有70%~75%的锌尚未参与反应,正极中有40%的锰尚未发出电能[8]。如果采取有效措施回收的话,将对我国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作出贡献,而且还将产生难以估计的社会效益。废弃电池回收处理作为一个产业发展除了在技术上可行外,在经济上有收益,才有可能持续。
3.4 缺乏渔用废电池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
人们对渔用废电池有许多不正确的认识,因而导致一些不正确的行为,如目前大多数渔民还没认识到废旧电池入海的严重危害,将废电池随意丢弃入海。另外,在各地回收渔用废电池的活动中也存在着误区。仅回收而没有处理和再利用的措施仅仅是将污染换个场所集中起来,没有切实可行的废电池再利用方法,将废电池集中收集随意堆放,造成二次污染。比如,集中堆放废电池,会加速电池污染物的释放、扩散和造成对局部地区的严重污染[2]。
4 对策建议
4.1 加强渔用废电池管理的政策法规建设
渔用废电池的回收和处理要在产业经济的轨道上运行,必须获得政府的支持,政府应在政策、税收和投资方面给予扶持,特别是项目投资,政府应给予一定补贴或作为公益事业来办。如设立渔用废电池专项基金,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废电池的收集处理、废电池综合利用研究开发和宣传费用等;对渔用电池实行押金制度,即消费者购买每节电池中含有一定金额的押金,当消费者拿旧电池来换时,价格中可以自动扣除押金;通过适当的税收政策,鼓励环保型电池的生产,对积极参与废旧电池回收利用的科研单位和企业要给予政策和资金的倾斜,确保投资者资本的增值及其产品的优先推广等。
我国还应尽快研究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以使防止渔用废电池污染和资源浪费的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废电池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意义重大,应制定有关废弃电池的回收管理法规和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废电池的回收再利用管理过程应综合考虑环境、经济、技术水平和行业发展等多方面的因素。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法规及具体的可操作的管理实施细则。在制定这些法规和实施细则的时候应当贯彻的原则有:(1)“三化”原则:对废电池的污染防治,应贯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指导思想;(2)生命周期管理原则:对电池的生产以及废电池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储存、处理的各个环节,开展污染防治;(3)重视技术开发原则:在严格管理的同时,要重视废电池再生利用及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5]。
4.2 尽快建立全社会的回收系统
在目前缺乏社会回收系统的情况下,必须考虑探索新的回收方式,建立新的社会回收系统[9]。新的社会回收系统应是政府部门、海洋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生产厂家、经销商、零售商、物资回收部门和渔民共同参与回收的一种模式,从经济上、法律上、政策上和行政命令上多方面参与,有偿与无偿相结合,建立市、县、港口、镇村四级海洋渔用电池回收网络,用最少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的一种回收模式。只要有畅通的回收渠道,废旧渔用电池是可能或至少是部分可能回收的。目前,除在全社会建立义务回收网点外,还可考虑利用物资部门遍布全国的回收网络,像回收其他废旧物资那样全面实行有偿回收,相信回收数量也将会大大增加。
4.3 加快研发或引进处理废旧电池的工艺
废电池收集后的出路在于再利用和环境无害化的处理,而处理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性直接影响治理污染的最终效果。只有在技术支持的条件下,废电池的环境污染问题才能最终得到解决。各级环保部门、金融机构、科研单位和处理厂家应加强协作,加大投资力度,促进渔用废电池再生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进程,各地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用适用的技术,对已开发成功的技术要予以推广,有条件的地方还可考虑引进国外成熟的技术。
4.4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在沿海特别是渔民集中地区,面向广大渔民应采取范围广,影响大,形式多样宣传教育方式,使大多数渔民都能认识到废旧渔用电池回收与可持续发展的意义,认识到废电池的回收有利于提高渔民收入和改善自身的居住环境,从而使废电池的回收和安全处置家喻户晓,使渔民养成自觉回收电池的习惯。只有全社会都参与,才能全面、完善地防治渔用废电池的污染。
5 结 语
对废电池污染环境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要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来加强管理。目前,必须要坚决贯彻执行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加强渔用废电池管理的政策法规建设,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提高渔民的环保意识,建立起社会化的回收体系,进行全面渔用废电池回收,另外国家还应鼓励再生利用技术的研究。总之,在政府的管理下,全社会的关心与配合下渔用废电池污染的问题才可能得到正确处理和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 朱文娟.年均500万干电池被弃东海[N].青年报,2006-11-13(A10).
[2] 聂永丰.废电池危害及环境污染其风险分析[J].节能与环保,2004(2):5-6.
[3] 沈盎绿,马胜伟,沈新强.废电池浸出液对海洋生物的影响评价[J].上海环境科学,2007,26(4):171-174.
[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和商务部.关于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R].北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
[5] 刘育,夏北成.废电池的环境污染问题与防治对策[J].环境科学动态,2003(1):13-14.
[6] 郭立,何深思.废干电池回收的障碍与对策[J].环境保护,2002(4):42-44.
[7] 聂永丰,牛冬杰.废电池的环境污染问题及管理对策分析[J].电源技术,2000(12):363-365.
[8] 刘平养.不完全市场中废电池管理方法初探[J].市场与经济,2004(9):36-39.
[9] 王成彦,邱定蕃,陈永强,等.国内外失效电池的回收处理现状[J].有色金属:冶炼部分,2004(5):3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