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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管理及污染控制是近年来在环境保护中日益受到重视的领域。危险废物具有毒害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等危险特性,并以其特有的性质对环境产生污染,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险或有害影响。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也越来越大,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并且产生源数量分布广泛,管理难度较大。据统计,2003年我国产生的危险废物量已达到l171万t。近年来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理情况见表l。
表1全国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理情况(万t) 
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危险废物管理是我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重点而危险废物鉴别是危险废物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环节。我国已经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并在1998年制定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是,目前这一危险废物鉴别分类体系存在较大的缺陷发达国家一直十分重视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危险废物依法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美国环保署(EPA)并于1976年颁布了《资源回收与保护法》(RCRA),在RCRA Subtitle Part C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危险废物鉴别体系;欧盟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也起步比较早,比如1975年颁布的关于废物的指令(75/442/EEC)和l991年颁布的关于有害废物的指令(91/689/EEC);在日本废物处理法规中,将普通废物和产业废物中有害的特别管理废物分别定义为“特别管理普通废物”和“特别管理产业废物”,其中对有害普通废弃物采取比较严格的控制措施,并按6个方面详细区分特别管理产业废物(达47种之多),其与巴塞尔公约的规定还是有所不同。
1危险废物定义及名录的比较
美国RCRA将危险废物定义为:当这些废物经不适当处置或是直接排放到环境之中,含某种化学成分或其他特性以至足以引起疾病、死亡或其他有害人类身体健康和其他生命体的固体废物。EPA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用一个过程来决定哪些固体废物归于危险废物管理。RCRA根据危险废物的来源及其危险特性列出了危险废物名录,并将其分为四个不同的类型F、K、P和U,对没有列入名录的废物,可以采用危险特性鉴别标准进行判定。
欧盟联合环境署在指令22/07/94和指令75/442/EEC中,将危险废物定义为满足以下任意一条的废物:
(1)列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或在指令75/442EEC中所定义,这些废物表现出该指令附录III中的某种危险特性;
(2)所有成员国定义的其他一些表现出附录I中的某种危险特性废物。
指令75/442/EEC还列出了危险特性H0l-H14,并且在指令67-548-EEC列出了危险废物判定方法以及危险特性鉴别方法。指令75/442/EEC中定义的危险废物名录共计91种,其中第一类40种是根据废物的特性或产生过程而划分的一般HW(根据污染源);第二类51种是根据危害特性、危害成分而命名的危险废物。英国和德国对危险废物的定义、名录在满足欧盟法规之下有各自的特点,例如英国未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名录及定义之内管理嘲;德国在危险废物名录上与欧盟稍有不同,相关鉴别标准也有所差别。美国将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不列入危险废物名目进行管理,因为生活垃圾中危险废物的具有分散性而且产生量少;英国也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不列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另外,美国将医疗废物同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都单独进行管理,因为医疗废物以及放射性废物在美国生产量都比较大,有完善的管理法律法规。
在我国,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名录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我国根据废物的一般来源以及所含的危险组分将危险废物分为47类(HW01-HW47),其中名录HW01-HW18是按来源分,HW19-HW47是根据所含的危险组分及其特性分类。
通过对以上危险废物的定义及其名录比较说明欧盟定义危险废物名录没有美国具体,可操作性不及美国,即某种废物一旦确定在危险废物名录内,还需通过危险特性鉴别,程序繁琐;而美国一旦确定为在名录之内的废物可以直接按危险废物标准进行管理,在RCRA Subtitle C都有相关鉴别及管理体系,如果不在名录之内,则可通过危险特性鉴别也可以准确判定其是否为危险废物。但是相对于欧盟有一些缺点首先是纵然名录详尽,但是缺乏灵活性,一旦通过名录确定为危险废物之后,则需严格管理,但有一些废物数量或含有的危险组分或浓度尚未达到需要严格管理的水平,这就增加了管理成本;再者确定某种废物作为危险废物名录列入,需要通过全面的理论、实践研究和完善目标保护体系论证,这样一来就不可能包涵所有可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相比较美国及欧盟危险废物定义及名录而言,由于没有深入研究我国危险废物产生特性和污染特征,我国在制定危险废物名录上首先是没有确立名录的制定标准,而仅仅是参照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编制了目前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造成了其既无法真正实施也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差很大;再者由于缺乏深入的研究危险废物定义不明确。
2危险废物鉴别程序
美国EPA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危险废物鉴别指导程序。RCRA规定,针对某种废物(或物质)是否为危险废物,需要遵循一个程序来进行判定,在每一个步骤都相应严格的规定,其具体鉴别程序见图1。EPA定义的固体废物是相对于废水、废气而言但是又不限于固态,包括液态废物和特殊的气态废物(如罐装有毒有害废气)。只有确定为固体废弃物之后才可以判定其是否为危险废物,这是危险废物鉴别的一个不可缺少并且相当重要的程序。另外,当确定为固体废物之后有一些废物由于其特定的来源及物理化学特性不列入危险废物鉴别项目之内。
图1EAP危险废物鉴别程序
欧盟危险废物鉴别程序相对于美国而言有所不同,根据欧盟环境保护署指令、法规,判定某种废物(或物质)是否为危险废物共分为五个步骤,见图2。
图2欧盟危险废物鉴别程序
由于危险废物其管理特殊性,除准确、完善的定义和名录之外尚需一套完整、有效的鉴别程序,这样不仅有利于危险废物的判定和分类,更有利于危险废物排污者、环保部门及处理处置单位三方协调对其进行有效地管理、处理和处置。美国危险废物鉴别程序相对比较完整、全面和具有自己的特色。欧盟及其成员国也都有各自成型的危险废物鉴别程序。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鉴别程序指导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评价体系。危险废物的鉴别和分级管理比较混乱,这样增加了危险废物管理成本,效率也比较差。
3危险特性及其鉴别体系
美国将鉴别危险特性分为4类,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以及毒性特性,其中毒性特性是为了预测一些特殊的废物是否有可能渗滤一定危险浓度的有毒化学物质到地下水中,EPA设计出一种试验程序来模拟渗滤过程,即当危险废物填埋到城市垃圾填埋场进行共处置所会发生的条件。这种试验程序就是毒性特性渗滤程序(TCLP)。
欧盟危险特性分以下14种不同类型,主要包括易燃易爆性、有毒有害性、反应性和传染性,并在指令91/689/EEC对于部分危险特性规定有危险特性鉴别浓度标准。尽管美国和欧盟在危险特性的制定上有所差别,危险特性鉴别标准也有所不同,但都涵盖了作为危险废物危险特性的主要方面,并且均有相应的界定标准。对于反应性的定义,欧盟和美国很大程度上采用的是叙述性的解释,这是因在度量反应性定义所包含的各种类型影响时,现有的试验方法存在着一系列缺陷,不能度量所有这些反应性特征。由于巴塞尔、欧盟都将医疗废物列入危险废物管理,所以定义了传染性危险特性,而美国将医疗废物单独管理;另外美国也未制定生态毒性危险特性。两者危险特性定义及其鉴别差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各自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标准、地理地质以及人文特点的差别。
相比较美国和欧盟而言,目前我国定义的危险废物缺乏对危险特性的定义。首先是项目不全,在目前实行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缺乏有关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鉴别标准,可以测定的危险特性只有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和腐蚀性。在腐蚀性鉴别标准中缺乏非水溶液腐蚀性、液态物质腐蚀性等标准项目,其中浸出毒性鉴别主要以无机重金属为主,而有机物的浸出毒性鉴别标准目前还没有制定,鉴别只能参考国外的相关标准;再者,鉴别体系缺乏完整的理论基础。如我国浸出毒性的鉴别方法借鉴了日本等国家的标准方法,但是没有明确地阐明危险废物鉴别目的,以及与之适应的处置方式,所以鉴别缺乏说服力。
4结果与讨论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研究的重点将是明确我国危险废物产生特性和污染特征,并结合国外尤其是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经验,确定我国危险废物和危险特性定义、鉴别体系及其保护目标。最终提出一套完善并具有我国特色的危险废物鉴别程序。今后主要是还需做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
(1)研究危险特性定义和鉴别指标的保护目标体系。即分析国外危险特性认定背景及其鉴别指标保护目标,并在分析我国危险废物产生特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现状和规划,制定明确的指标保护目标;
(2)研究危险废物名录筛选标准。在原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基础上,考虑将爆炸性、非液态腐蚀性、反应性列入我国危险废物名录;
(3)提出有操作性的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化学品分类名录筛选;
(4)研究并提出我国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指标框架体系,遵照巴塞尔公约,根据我国自己的具体情况,提出我国的危险废物危险特性(腐蚀性、爆炸性、反应性、毒性特性等)及其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