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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置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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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危险废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反应性和(或)感染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的废物。由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处置或排放活动,在时空上范围很大,其危害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安全处置需要高难度的技术和高额的费用,很难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安全处置,使之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为此,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纷纷立法,并采取种种措施来实现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安全处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原执行主席托尔巴博士曾指出:“核战争、贫穷、人口问题、滥用能源及危险废物是人类面临的五大威胁”;托尔巴博士的继任多德斯维尔女士也曾指出:“管理危险废物是最困难的全球问题之一。”国家环保局编制的《环境科技“十五”计划纲要》列出的我国面临的八个重大环境问题中,第三个问题就是“危险废物的管理与控制”,并指出:“由于危险废物引发的污染事故成倍增长,己构成突出的环境问题和食品安全问题”;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八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反应性和(或)感染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的废物。由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处置或排放活动,在时空上范围很大,其危害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安全处置需要高难度的技术和高额的费用,很难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安全处置,使之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为此,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纷纷立法,并采取种种措施来实现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安全处置。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原执行主席托尔巴博士曾指出:“核战争、贫穷、人口问题、滥用能源及危险废物是人类面临的五大威胁”;托尔巴博士的继任多德斯维尔女士也曾指出:“管理危险废物是最困难的全球问题之一。”
国家环保局编制的《环境科技“十五”计划纲要》列出的我国面临的八个重大环境问题中,第三个问题就是“危险废物的管理与控制”,并指出:“由于危险废物引发的污染事故成倍增长,己构成突出的环境问题和食品安全问题”;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八项国家重点环保工程的第一项就是“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也将“危险废物管理、风险控制和处理处置技术,’列为重点发展领域与优先主题。
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确实需要较为可观的费用,但弥补“过去的过失”(即将危险废物任意投弃或不安全处置)的费用更昂贵,通常为当初安全处置费用的十倍、百倍甚至更多。而且,在有些情况下,即使花巨额费用也不奏效,还得牺牲环境并酿成后患。为此,对危险废物必须从其产生之时就严加管理,并及时进行安全处置。
2危险废物的定义
2.1定义的方法和难点
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即指出概念所反应的本质属性。
形式逻辑定义的方法是把某一概念包含在它的属概念之中,并揭示它与同一属概念下的其它种概念之间的差别(即“种差”)。因而,定义的公式是:被定义概念=属+种差,其定义的规则如下:
(1)应相称郡定义概念和被定义概念的外延相等;
(2)不应循环;
(3)一般不应是否定判断;
(4)应清楚确切。
辩证逻辑对定义要求从某一概念所反映对象的发展变化中,全面地研究对象的一切联系,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和人所需要它那一点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完满的“定义”中去,从而具体地揭示该概念所反映对象的本质。由于危险废物的种类,所涉及的污染物及其含量、以及对人类和环境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均是其“属”(废物或固体废物)内各“种”之最,并与其它各“种”之间存在许多交叉。至今,人类对危险废物的认识,尚不能确切地揭示它与其它各“种”之间的“种差”。
因此,现已出现的危险废物定义大致有如下特点:
①定义在不断完善;
②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定义;
③几乎所有的定义都显得简单和不明确。
2.2一些国家和组织定义的表述
(1)美国
《资源回收法》(1970年):是指具有伤人类、植物、动物和生态体系,以及有毒物质因其剂量和效期延续,会改变或损坏生命体组织功能的废物。
《资源保护和回收法》(1976年):是指由于数量、浓度或物理和化学性质或传染性,可引起或极大地促进死亡数的上升及严重的、不可治愈疾病的增长或使更多疾病成为不可治愈的疾病,或不适当地处理、贮存、运输、处置或管理,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实际地或可能构成危险的固体废物或固体废物的组合。
《危险废物识别条例》:是指具有易燃性、腐蚀性、易反应性和未通过吸收程序毒性检测的固体废物。
(2)日本
在1972年7月修改后的《废弃物处理与清扫法》中引入了“有害特性”未阐明特别管理废弃物的概念。其有害特性包括爆炸性、易燃性、反应性(包括氧化性、自燃性和与水反应性)、腐蚀性、毒性(包括对人和生态系统的毒性)和感染性。
(3)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1985年12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组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专家制定危险废物的定义:指除了放射性以外的那些废物,由于它们的化学反应性、毒性、易爆性、腐蚀性或其它特性能引起对人类健康或环境的危害。不管它是单独或是与其他废物混合在一起;不管是产生的或是被处置的或是正在运输中的,在法律上均称其为有害废物。
《巴塞尔公约》(1989年):是指其附件一所载的45类别应加控制的废物,除非它们不具备附件三所列14种危险特性(包括爆炸物、易燃.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液体或废物、同水接触后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质或废物、氧化性、有机过氧化物、急性毒性、传染性物质、腐蚀性、同空气或水接触后释放有毒气体、延迟或慢性毒性、生态毒性及经处置后能以任何方式产生具有上列任何特性的另一种物质等)中的任何一种危险特性;以及任一危险废物出口、进口或过境缔约方的国家立法确定或视为危险废物(不包括附件一所载的45类别应加控制的废物)。此外,《巴塞尔公约》还说明:从住家收集的废物、从焚化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放射性废物和由船舶正常运行产生的废物,均不属该公约控制的危险废物。(4)世界卫生组织
是指生活垃圾和放射性之外的,由于数量、物理化学性质或传染性、当未进行适当的处置、贮存、运输或处置时,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极大危害的废物。
(5)世界银行
是指含有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有潜在的和即时危害的具有高度持久性的元素、化学品和化合物的废物。
(6)经济合作发展组织
是指放射性废物之外,一种会引起对人和环境的重大危害,这种危害可能来自一次事故或不适当的运输或处置,而被认为是危险的;或在某一国家或通过该国境内时被该国法律认定是危险的废物。
2.3我国的定义
《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1983年):是指能对人群健康或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潜在危害的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科学大辞典》(1991年):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放射性和传染性的固体废物以及除废水以外的废液。
《固废法》(1995年)以及2004年12月29日修订、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根据新《固废法》,危险废物的形态包括固态、半固态、液态(但不包括排入水体的废水)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和物质。此外,新《固废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新《固废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996)认定的危险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2006年4月征求意见稿):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4危险废物定义的分类
(1)一般性定义
一般性定义能通常出现在关于危险废物的立法中,定义大多是对该立法的范围作简要的描述。因而,这种定义的作用是极有限的,必须通过解释才能建立一个可具体应用的危险废物定义。
(2)包含性定义
包含性定义是通过提出危险特性鉴别标准或危险废物名录来定义危险废物,如果废物被鉴别后具有一项或几项危险特性,或废物已被列入危险废物名录之中,就称之为危险废物。包含性定义又可分为3类:
①来源定义,如“从工业废物处置作业中产生的残余物”等;
②组份定义,如“含砷废物”、“含铬废物”等;
③性质定义,即具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如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的废物。
(3)排他性定义
排他性定义是通过排他原理来定义危险废物。
如:“除非它们不具备附件三所列的危险特性中的任何一种危险特性”、“不包括排入水体的废水”等。
(4)组合性定义
由于一般性定义存在具体应用困难;包含性定义存在不一定能包含所有的危险废物,有的还将非危险废物也包含在危险废物之中;排他性定义不一定能排除所有的危险废物。因而,当今的危险废物定义,大多采用上述三类定义的组合,即组合定义。需指出的是,组合性定义虽能克服上述三类定义的一些弊端,但由于目前对危险废物的认识水平,尚不能全面揭示危险废物与废物(或固体废物)之间的“种差”。因而,即使是组合性定义,也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确切。这有待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废物的认识来逐步完善。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阶段,危险废物的定义应以危废法定义为准。
3我国管理与处置的进程
3.1“七五”认识阶段
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处理危险废物的方式主要如下:
(1)改变工艺流程,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代用品。但是,并非所有的危险化学品均能找到对环境无害的代用品;
(2)回收,但存在技术复杂、代价昂贵等问题;
(3)越境转移,大多由发达国家转移至发展中国家,使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自然环境和人民健康受到了严重危害。为此,《巴塞尔公约》应运而生。1989年3月22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全球全权代表会议,会议通过了《巴塞尔公约》,我国派代表团出席了会议,并在最后文件上签了字。
1990年3月22日我国政府代表团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巴塞尔公约》。
《巴塞尔公约》的准备、协商和签署的过程,也是我国认识危险废物的过程。
3.2“八五”起步阶段
(1)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入《巴塞尔公约》。192年5月《巴塞尔公约》生效,我国是缔约方之一。1991年3月国家环保局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1993年10月8日我国查封了从韩国非法进入我国南京的危险废物1288t,并于1994年3月5日全部退运出境。1994年11月9日,国家环保局颁发了《关于严格控制从欧共体进口废物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转移到我国的紧急通知》。1995年11~12月由国家环保局牵头,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商检、公安部等9部门赴广东、福建、江西三省进行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进口废物事件。(2)固体废物调查
1991年国家环保局决定在全国17个城市进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试点工作。1994年国家环保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
(3)法规与标准
191年颁布《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13015-91);1995年10月30日颁布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固废法》,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3.3“九五”管理稳步推进阶段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1996年3月1日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发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0月国家环保局颁布了《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199年6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2000年1月国家环保总局与香港环境署签署了《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理合作的备忘录》。
(2)法规与标准制定
1996年7月29日国家环保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996)。1998年1月4日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联合颁布《国家危险废物备忘录》。199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Z-1999)。
(3)培训工作
1997年1月11~14日亚太地区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转让中心在北京成立。
1999年3月和10日亚太中心在北京举办了两期“亚太地区危险废物管理和实践”培训班。2000年12月《巴塞尔公约》秘书处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在香港举办了《预防和监测危险废物非法运输区域培训研讨会》。“九五”期间,我国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转移的法规,根据《固废法》制订,颁布了危险废物的《名录》和《鉴别标准》,并强化了培训工作。这说明,“九五”期间是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稳步推进的阶段。
3.4安全处置进程
(1)政策法规
2001年12月17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发《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颁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0日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颁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1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和卫生部颁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范》;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8月30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2)标准规范
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发布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发布了《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19217-2003)和《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19218-2003)。2003年12月26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技术规范(试行)》(HJ/T228-2005);《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技术规范(试行)》(HJ/T 229-2005)和《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HJ/T276-2006)等,使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规范、标准日逐完善。
(3)安全处置工程的建设与运营
2003年1月1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和建设部下发《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理产业化的通知》。2004年1月19日国家环保局和国家发改委向全国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04年1月19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2004年4月15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2004年5月30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4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十五”期间,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启动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工程;颁布了一系列与之相应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并制定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计建设规划》,拟投资138.7亿元,在全国建设31个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282万此;300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新增处置能力2080t/d。可见,“十五”期间是我国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的全面启动实施阶段。
3.5危废管理与处置“十一五”规划的实施
(1)法规与标准
2006年3月9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测局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2006年7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
此外,根据《“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规划》,我国在“十一五”期间还将制定《危险物质事故应急、补偿与责任法》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控制法》;根据《“十一五”国家环保标准规划》,我国在“十一五”期间,还将制、修订一批危险废物管理、处置的标准。目前,已公布征求意见稿的规范和标准如下:《固体废物进口办法》(2006年4月7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2006年4月7日)、《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2006年4月7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206年4月7日)、《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2006年6月1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2006年6月6日)、《危险废物出口申请与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7月10日)、《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2006年8月23日)。

(2)安全处置工程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该《决定》将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列为我国“十一五”期间八个重点环保工程之首。这说明我国将在“十一五”期间,全面实落《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使全国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安全处置。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危险废物管理、风险控制和处理处置技术”己被列为“十一五”期间重点发展领域与优先主题,这将对我国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安全处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由此可见,上述各项有关危险废物管理和安全处置工作的全面实施,将使我国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走向成熟,处置实现基本安全。
4存在问题及对策
几千年来,人类虽一直用各种方式来处置废物,但对废物的管理却是在上世纪70年代才出现。英国在1974年颁布的《污染控制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管理废物的法典,该法为英国管理废物提供了法律依据。美国在1976年颁布《资源保护回收法》,用以管理美国的固体废物。该法规定对危险废物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许多国家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经验表明,“从摇篮到坟墓”全过程管理危险废物大致包括如下环节:严格的国家立法并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和安全处置的政策、规定和标准;建立一个法定的全过程管理体系;全面调查危险废物的产生源、组成、数量和危害特性;采用现有最佳技术和无废或少废生产工艺来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进行综合回收、再使用和(或)再循环;根据现有的危险废物贮存、迁移、加工、处理、处置和综合回收的标准、规范和政策来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现就五个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论述。
4.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根据新《固废法》对危险废物的定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以下简称《鉴别标准》是确定固体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的主要标准,也是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现行的《名录》是国家环保局、经贸委、外经贸部和公安部于1998年联合颁布的。该《名录》是参照《巴塞尔公约》附件一的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进行制定的,其与《巴塞尔公约》附件一的不同之处如下:
(1)将“应加控制的废物”变成了“危险废物”;
(2)废物类别由45种变成了47种,即增加了“含镍废物”和“含钡废物”;
(3)增加了“废物来源”和“常见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这二个栏目,由此使该《名录》成为有47个废物类别、176个废物来源及630个常见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的《名录》。现行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由国家环保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该《鉴别标准》只规定了腐蚀性、急性毒性和浸出毒性这三种危险特性的测定方法和鉴别值,仅为其定义危险废物所述的六种危险特性的一半。
现行《名录》实施8年、《鉴别标准》实施10年来,不仅己被我国危险废物的管理者及被管理者所接受,而且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10年左右的实践说明,现行《名录》和《鉴别标准》尚存在如下问题:
①新《固废法》对危险废物的定义表明,凡列入《名录》的废物均是危险废物。而现行《名录》说明的第二条却指出:“国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凡名录中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这说明,列入现行《名录》的废物,不一定全是危险废物,明显与新《固废法》相抵触。
②现行《名录》说明的第三条指出:“对需要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废物类别,在其鉴别标准颁布以前,仅作为危险废物登记使用”。“登记”虽是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这些废物登记之后,究竟是按危险废物管理,还是按一般固体废物管理,我国现行的法规,标准、规范等均无这类废物的管理规定。
③现行鉴别标准,仅涉及三项危险特性,不像《巴塞尔公约》那样在其附件三中列出了14种危险特性。为此,危险废物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经常为某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而引起不必要的争执。上述3个问题,是造成我国目前虽有《名录》,但可操作性不强;虽有《鉴别标准》,但不能合理确定废物是否是危险废物的主要原因。为此,尽快修订《名录》,使之成为符合我国国情、可操作性强、通俗易懂、有一定覆盖面的《名录》;以及修订《鉴别标准》、使其能鉴别更多的危险特性,为我国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和打好扎实的基础。
4.2危险废物管理体系
《固废法》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固废法》己有一个法定的危险废物管理体系,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与管理。由于危险废物的认定、减排、综合利用、处理、处置的专业性较强、技术难度较大。因而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应有一个与之相配套的技术支持体系。为此,1993年3月国家环保局在清华大学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设立“中国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十五”期间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立了“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固废中心”);今年2月又成立了国家环保总局的“固废中心”,由此初步形成了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技术支持体系。但由于这个技术支持体系只是到省级,而危险废物管理的具体工作则需在省级以下落实。为此,应尽快尽早落实省级以下的技术支持单位,以使我国危险废物的监管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4.3危险废物调查
我国至今未对全国的危险废物制定过专项调查的立法,只是在1994年全国固体废物申报登记时对危险废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调查,据该次调查的结果,我国1995年共产生危险废物2618.4万t(其中包括医疗废物84.25万t),约为当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不包括乡镇企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的4%;2005年组织开展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时,汇总了各省、市、自治区上报的统计量和调查量,2004年全国危险废物的普查统计量为1865.76万t,调查量为2333.66万t。
此外,综合国家环保局历年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环境统计年报》和《全国环境统计公报》所公布的全国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量,以及国家统计局历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所公布的全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可得下表。
由下表1可知,我国近10年来危险废物产生量的统计存在如下问题:
(1)从1996~2004年,在GDP增长135%、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增长82%的情况下,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始终维持在100万t左右,这种可能性似乎不大。
(2)从196~2004年危险废物占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在0.83%~1.51%之间,与1995年固体废物申报登记所得的4%差距较大。
(3)根据由来自12个国家的30多位科学家和废物管理专家编写、经世界各地35名专家审查的(世界银行第93号技术报告),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大约是每10亿美元GDP为5000t。美国约为75000t(由于包括大量的废水)、加拿大和前苏联约为1000t、老工业国家约为500t、新工业国家约为200t、发展中国家约为100t,并指出约三分之二的国家小于10000t。而我国1996~2004年的统计数仅为146~62t/亿元人民币,约合5000~12000t/10亿美元。这似乎又是合理的。但为何能由196年的146t/亿元人民币降至2004年的62t/亿元人民币则很难作出解释。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统计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①由于有许多固体废物介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灰色”范围之内,较难认定;
②在大多数情况下,固体废物的产生者最了解其固体废物的组成、数量和是否具有危害特性的,因而危险废物产生者能否如实申报登记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准确统计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的基础。
为此,国家环保总局于今年9月1日下发《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及重点行业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的通知》(环办[2006]105号)。这说明,我国危险废物的全面调查工作己经起步。这一工作的开展,不仅为加强危险废物产生源的监督管理夯实基础,而且为危险废物产生者强化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意识,是非常必要的、及时的。
4.4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及对危险废物的有效综合利用
应该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以及对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回收、再使用和(或)再循环,是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者和被监督管理者的共同目标。但当实现这一目标所需的投资和运行费用超过被监督管理者的经济承受能力时,就会受到种种阻碍。要克服这些阻碍的重要途径就是实现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创造性思想,它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之中,以增加生态效率和减少人类与环境的风险。其对生产过程要求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减少和降低所有废弃物的数量和毒性。并从如下方面实现这一目的:
(1)用无污染、少污染的产品替代毒性大、污染重的产品;
(2)用无污染、少污染的能源和原材料替代毒性大、污染重的能源和原材料;
(3)用消耗少、效率高、无污染、少污染的工艺和设备替代消耗高、效率低、产污大、污染重的工艺和设备;
(4)最大限度地利用能源和原材料,实现物料最大限度地厂内循环;
(5)对必需排放的污染物,采用低费用、高效能的净化处理设施和综合利用措施进行处理和最终的处置。由此可见,企业实现清洁生产是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和对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有效途径。
4.5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贵前,我国对工业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l)处置率低。根据《中国的环境保护(1996-2005年)白皮书》,2005年我国工业危险废物处置量为39万t,不到当年产生量的35%;
(2)每年约有300多万t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从1996~2005年,全国工业危险废物的贮存量累计已将近350万t,这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而且已成为污染环境的一大隐患;

(3)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严重滞后,致使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简单贮存或直接排放状态;
(4)处置水平低,二次污染严重,不符合安全处置标准;
(5)有相当数量的危险废物被混入一般工业废物之中,有的甚至直接外排,因而污染事故时有发生。
我国的工业危险废物不仅主要来自9个行业,而且涵盖了现行《名录》所列47个类别的危险废物。由于行业、企业及工艺技术等的差别,会产生不同组分、不同性质和不同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这无疑给工业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提出了极其严格的要求。
为此,应尽快解决如下问题:
①完善相关法规、政策、规范及标准;
②完善危险废物的调查统计;
③开展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
④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安全处置技术,并创造条件使之国产化;
⑤强化管理和相应的技术支撑体系。


来源: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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