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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垃圾处理在民国73年以前,大多为任意弃置,即便设置垃圾处理设施亦甚为简陋,不符合卫生条件。为有效处理垃圾,中央政府遂于73年订定「都市垃圾处理方案」以掩埋为主,协助地方政府兴设符合卫生条件之垃圾掩埋场,以妥善处理垃圾。嗣后因民众对环境质量要求日益提升,致垃圾掩埋场用地取得日趋困难,再加上焚化技术愈见成熟,中央政府于80年订定「垃圾处理方案」,以「焚化为主、掩埋为辅」为垃圾处理之主轴,并订定「台湾地区垃圾资源回收(焚化)厂兴建计划」,由政府兴建21座焚化厂。后因焚化厂兴建经费庞大,为避免影响政府财政调度,遂于85年再订定「鼓励公民营机构兴建营运垃圾焚化厂推动方案」,期结合民间力量,预计再兴建15座垃圾焚化厂,以达成垃圾焚化处理目标。经前述方案推动后,垃圾妥善处理率由73年2.4%,提升至91年的96.2%,垃圾处理并已由掩埋方式逐渐为以焚化为主之中长期垃圾处理方向,91年垃圾焚化处理率已达64%以上,此外,于87年推动资源回收以后,目前垃圾总资源回收率已达15.5%。
民间环保团体长时间关注各阶段垃圾处理所可能衍生对环境的冲击,均密切监督及提出建言,并透过立法院永续发展促进会表达关切意见,立法院永续发展促进会遂于92年3月至4月,于全国北、中、南及东部邀集各地民众、环保团体、专家学者及立法委员办理六场「全国废弃物政策高峰会」;提出「垃圾焚化厂停建」、「废弃物清理信息公开与稽查管理」及「回收与废弃物政策规划与检讨」等三大诉求及49项建议,促请政府重视。
同时鉴于国际上部分先进国家纷纷提出「零废弃」之观念,及我国垃圾处理自73年开始实施「都市垃圾处理方案」以来,至今已近20年,有必参考国外垃圾处理的思维及立法院永续发展促进会之建议,检讨我国垃圾处理方式,规划未来20年的垃圾处理方向。
贰、垃圾清理现况与检讨
一、现况
(一)垃圾产生量之定义:为公告回收项目之回收量及垃圾清运量之和。
(二)资源回收
为有效推行垃圾减量及建立合理的资源回收管道与市场制度,本署于87年7月成立资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积极推动「资源回收四合一计划」,透过回收奖励金及市场机制,提高民众回收意愿、扩大回收层面与绩效。
1.目前已公告项目:
(1)依「废弃物清理法」第五条第六项,公告执行机关一般废弃物回收项目共12类,包括纸类(含铝箔包、纸容器)、铁类、铝类、玻璃类、塑料类(PET、PE、PVC、PP、PS等,但不含塑料袋)、干电池、机动车辆(汽车、机车)、轮胎、铅蓄电池、电子电器物品(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冷、暖气机)、信息物品、日光灯(直管部分)。由执行机关将前述回收项目分类回收、再利用,不得并入其它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该部分91年资源回收成果总计为87.8万公吨。
(2)另依同法第15条,公告应回收废弃物回收项目共15类32项,除前项12类外,另有农药废容器、废润滑油以及废包装用发泡塑料等3类。由制造、输入业者负回收清除处理责任,依法缴交回收清除处理费用。该部分91年回收成果计有36.4万公吨。
2.资源回收人力及机具状况:
(1)自87年开始实施资源回收以来,至91年底,全国办理资源回收业务人力计有3,279人,仍稍有不足。
(2)另至91年底,资源回收车总数共2,050辆,各乡镇市已足以实施每周回收资源物质二次。
3.执行成果:
(1)91年台湾地区总资源回收量为124.2万吨,回收率为15.5%(详如图2.1历年整体资源回收执行成效)。
图2.1历年整体资源回收执行成效
(2)至91年止,建置废容器及干电池、计算机逆向门市、废机动车辆回收点共计2万787个。另本署设置免付费资源回收专线0800-085717(谐音:您帮我,清一清)提供全民服务。
(三)垃圾清运
1.垃圾清运量:
由历年数据显示,平均每人每日垃圾清运量,由77年度0.860公斤逐年增加至86年度1.143公斤,87年度开始下降至91年为0.829公斤(如表2.1及图2.2垃圾清运概况)。2.垃圾性质:
依91年垃圾清运量之统计数据显示,一般垃圾就物理组成,不可燃部分占9.6%,可燃物部分占90.4%,其中厨余类占23.3%,其它包括因目前回收技术、处理成本或质量不适合回收之纸类占30.0%、塑料类占20.2%、木竹稻草落叶类及纤维布类等。
3.垃圾清运人力:
依91年统计资料,全国垃圾清运人力为1万9,082人,较87年底2万2,644人,减少3,562人或15.8%。
4.垃圾清运车辆:
91年垃圾清运车辆总计4,889辆,较87年度4,236辆,增加653辆,提升比例为15.4%,现使用中车辆车龄超过6年者约占51%。
(四)垃圾处理
垃圾妥善处理方式有焚化、掩埋、堆肥等,91年以焚化处理者占64.2%,以掩埋处理者占34.8%,详如图2.3。
图2.3历年垃圾处理方式统计
1.垃圾掩埋场兴建:
74至91年订定三期垃圾处理六年计划,合计完成584处垃圾掩埋场,目前仍在营运有205处,总投资金额521亿元。
2.大型垃圾焚化厂规划营运现况
(1)本署推动之垃圾焚化厂兴建计划计有:「台湾地区垃圾资源回收(焚化)厂兴建工程计划」(21厂,设计处理容量为2万1,900公吨/日)及「鼓励公民营机构(BOO/BOT)兴建营运垃圾焚化厂推动方案」(15座,设计处理容量为8,500公吨/日)。于92年经检讨修正后删减6座,共兴建30座大型垃圾焚化厂,总设计处理容量调减为2万6,250公吨/日。目前已完工运转19座,合计设计处理量为2万1,000公吨/日;另在兴建中之11座,其合计设计处理量为5,250公吨/日,预定96年底全数完工。
(2)垃圾焚化厂营运方式,有下列三种:
A.公有公营方式:有台北市内湖厂、高雄市中区厂等5座。
B.公有民营方式:有台北县新店厂、台中市厂等13厂。
C.民有民营方式:有桃园县厂1厂。
(五)垃圾清除处理经费
1.经费来源:地方政府执行垃圾清理工作,81至90年之10年间总计动用经费约2,447亿元,其来源有以下三种方式:
(1)依「废弃物清理法」规定向民众征收垃圾清除处理费:此部分经费约486亿元,占总清除处理经费20%。
(2)中央项目全额补助:补助地方政府垃圾清除、处理设施之购置及兴建,此部分经费约922亿元,占总清除处理经费38%。
(3)地方自行编列预算支应:地方政府自行透过编列预算方式支应,此部分经费约1,039亿元,占总清除处理经费42%。
2.中央补助经费之原则
(1)在90年以前之中央补助经费原则为:
A.垃圾清运设施:
(A)清运机具之购置经费:除直辖市自行编列预算购置外,原则上由中央补助,不足部分,地方自行编列预算增购。
(B)清运机具之操作维护经费: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筹措。
B.垃圾处理设施:
(A)处理设施之设置经费:除直辖市自行编列预算设置外,均由中央补助。
(B)处理设施之操作营运费: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筹措。
(2)在90年以后:
A.垃圾处理设施之设置经费:中央全额补助。
B.清运设施等之购置经费:纳入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补助款中支应。
C.机具设施之操作维护经费: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筹措。
3.各县市政府订定垃圾清理费征收数额及成立基金状况
依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告之「废弃物清理法」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依清除处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区内家户及其它非事业征收费用,该征收费用之数额,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订定公告。目前除台北市已公告垃圾费随袋征收每公升0.45元外,其它县市均依本署90年公告之收费标准收费。
另直辖市、县(市)应于91年成立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基金。目前已有台北市等七县市已成立基金,余正筹办中,详如表2.2。
表2.2各县市政府订定垃圾清理费及成立基金状况
二、现况检讨
(一)资源回收部分
1.垃圾资源回收率已由87年5.8%,增至91年之15.5%,足见资源回收已有成效,但相对于先进国家的资源回收率均达30%以上,我国仍有努力的空间。
2.部分资源回收项目回收率偏低,其原因为:
(1)二次料价格低,不具经济诱因,且通路不通畅。
(2)回收处理技术有困难,成本较高。
(3)民众生活习惯未落实,配合比例偏低。
(4)产品设计时未考虑末端回收之便利性。
(5)资源回收设施用地取得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