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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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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循环经济是目前使用率最高的词汇之一。虽然许多专家学者都给出了各自的定义 ,但迄今为止,并没有为大家普遍接受的循环经济概念。因此,无论从学术研究还是立法工作的角度看,都需要首先对这一基础性的概念进行认真分析和明确界定。 综合看来,循环经济是人们对“大规模生产、大规模消费、大规模废弃”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深刻反思的产物,是克服环境污染、资源短缺之困境,追求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必然反应和有效尝试,是一种试图有效平衡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之间关系的新型发展模式。循环经济的实践首先发生在西方工业化国家,其中尤以德国和日本两国最为发达。 一、“循环经济”概念的产生、发展与启示 作为学术性概念,多数学者都认为循环经济思想萌芽于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鲍尔丁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宇宙飞船经济”(Spaceship Economy)理论。但最先明确提出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一词的却是英国环境经济学家戴维•皮尔斯。90年代以来,循环经济开始作为实践性概念出现在德国。几乎是与此同时,日本

在我国,循环经济是目前使用率最高的词汇之一。虽然许多专家学者都给出了各自的定义 ,但迄今为止,并没有为大家普遍接受的循环经济概念。因此,无论从学术研究还是立法工作的角度看,都需要首先对这一基础性的概念进行认真分析和明确界定。 
综合看来,循环经济是人们对“大规模生产、大规模消费、大规模废弃”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深刻反思的产物,是克服环境污染、资源短缺之困境,追求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必然反应和有效尝试,是一种试图有效平衡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之间关系的新型发展模式。循环经济的实践首先发生在西方工业化国家,其中尤以德国和日本两国最为发达。 
一、“循环经济”概念的产生、发展与启示 
作为学术性概念,多数学者都认为循环经济思想萌芽于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鲍尔丁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宇宙飞船经济”(Spaceship Economy)理论。但最先明确提出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一词的却是英国环境经济学家戴维•皮尔斯。90年代以来,循环经济开始作为实践性概念出现在德国。几乎是与此同时,日本也开始了与之含义相近的循环社会实践活动 。 90年代末,循环经济概念和理论开始进入我国并开始广为使用 。 
德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发展循环经济起步最早、水平最高、法制最完备的国家之一。其发展循环经济的最直接驱动因素在于,采用传统的填满方式处理废弃物时占地越来越多、费用越来越高。再加上资源的匮乏,促使其为了减轻垃圾处理压力和节约资源而走上了针对废弃物的“循环经济”之路。而这种对废弃物的管理要求又必然涉及生产与流通环节,导致这些环节的“绿色化”。由此可见,德国的循环经济源于垃圾处理,然后逐步扩展至生产和消费领域。有人因此称德国的循环经济为垃圾经济 。 
从德国废弃物法律实践的角度看, 联邦政府于1972年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以应对当时生活垃圾和工商业垃圾迅速增长的现实需要。为了加强对废弃物排放后的末端处理,该法确立了无害化和污染者付费原则,并明确了相关主体处理废弃物的责任。 
随后发生的石油危机促使德国注重利用垃圾中所蕴涵的资源和能源。为此,德国政府于1975年发布了第一个国家废弃物管理计划,确立了应对废弃物的顺序:预防-减少-循环和重复利用-最终处置。 
1986 年,针对废弃物越来越多的状况,德国政府在对1972年法律进行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废弃物限制处理法》, 规定了预防优先和垃圾处理后重复使用原则, 从“怎样处理废弃物”转变为“怎样避免废弃物产生和如何循环利用废弃物”。 
1991 年,德国政府制定了《包装条例》, 要求相关主体承担对包装物进行回收的义务,并设定了包装物再生循环利用的目标。 
1996 年出台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处置法》是德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该法明确规定废弃物的生产者、拥有者和处置者担负着维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最主要责任;明确规定废弃物管理处置的基本原则和做法: 首先是尽量避免和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其次, 是对垃圾进行最大限度的再利用, 在确定无法再利用的时候才考虑进行销毁等清除处理。 
根据《循环经济和废弃物处置法》,应当按照循环经济之要求进行回收利用的有包装废弃物、废车辆、废旧电器、废旧电池、生物废弃物、建筑材料或拆毁废墟、废地毯和纺织物以及废弃木材等。相应地,德国政府根据各个行业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了促进相应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 比如《饮料包装押金规定》、《废旧汽车处理规定》、《废旧电池处理规定》以及《废木料处理办法》等。日本是另一个世界上公认的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循环型社会水平最高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为一部基本法,即《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二层面为两部综合性法律,即《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第三层面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特别法律法规,包括《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以及《绿色采购法》等。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日本循环经济、循环型社会的提出和不断发展,同样是由于垃圾排放量不断增加导致填埋场日趋饱和以及资源严重短缺而不得不采取的行动。 
长期以来,日本经济发展一直沿用大规模生产、大规模消费、大规模废弃的传统模式。20世纪70 年代以来,全国废弃物排放量一直呈增长的趋势,居高不下。急剧增加的废弃物对于处理场地的需求不断增大,导致政府废弃物管理政策的强化。1991年,国会修订了70年代颁布的《废弃物处理法》,增加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循环利用等内容,并将其作为国民的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年,国会还通过了《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要求工业部门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并在加工的全过程对废弃物进行再利用和资源化。 
虽然上述法律大大促进了日本垃圾资源化程度的提高和直接填埋数量的不断减少,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活垃圾的总排放量仍呈增长趋势,垃圾填埋场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 
在此形势下,日本通产省产业结构审议会于1999年7月发布了一份题为《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报告,指出环境与资源是制约是21世纪日本经济持续发展所面临的最大难题;为了在21世纪继续保持世界经济强国的地位,就必须打破现有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建立循环经济体系;而实现循环经济发展目标、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核心对策,是转变观念,将传统的废弃物重新定义为“循环型资源”,并且对废弃物实行以“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3R)为原则的综合性管理措施。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日本国会于2000年前后先后通过了《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建筑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以及《绿色采购法》等多部法律。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根据《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二条,所谓的“循环型社会”是指,通过抑制产品成为废弃物,当产品成为可循环资源(指废弃物中有用的物质)时则促进产品的适当循环(指再利用、资源化以及热回收),并确保不可循环的回收资源得到适当处置,从而使自然资源的消耗受到抑制,环境负荷得到削减的社会形态。 
综上,从直观印象来看,德国和日本的循环经济活动主要表现为废弃物循环和相关资源的综合利用。但是,在德国和日本针对废弃物的所谓“循环经济/循环型社会”实践之外,各自还进行着,或者已经进行了大量的产业生态化实践。例如,德国在世界上最早针对产品实施“蓝天使”计划,其经济增长转变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生产领域的生态化。而在日本,资源的压力,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的压力,大大促进了全国工业生产资源效率和能源效率的提高,明显提升了经济发展的质量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综合观察所有这些活动,才可能从总体上把握“循环经济”在国际上的发展态势与内涵,为我国循环经济建设提供借鉴。 
二、我国的若干代表性定义 
我国学者在对循环经济进行界定时,大都将国外的基本定义即“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作为关键词,但在进一步解释时,由于其各自立场和认知的差别,所给出的定义也不相同。以下是具有代表性的一些表述: 
曲格平在《发展循环经济是21世纪的大趋势》一文中指出,“所谓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保护型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与传统经济相比,循环经济的不同之处在于: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性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在这种经济中,人们高强度地把地球上的物质和能源提取出来,然后又把污染和废弃物大量地排放到水、空气和土壤中,对资源的利用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通过把资源持续不断地变成废弃物来实现经济的数量型增长。与此不同,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 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所有的物质和能量要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解振华在题为《统一认识,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访谈中指出,“循环经济呈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模式,从生产的源头和全过程削减污染,把废弃物作为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对最终产生的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从根本上解决了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循环经济以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基本特征。其内涵和目标可以从技术和经济两个层次界定。在技术层次上,发展循环经济就是要在生产实践中,通过生产技术与资源节约技术相融合,减少单位产出的资源消耗,最高效率地节约使用资源;通过清洁生产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的融合,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通过各种废弃物综合回收利用和循环使用,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物质资源的循环使用;通过对所有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实现生态环境平衡。目标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在经济层面上,发展循环经济需要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和经济运行机制。需要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看成稀缺的、社会大众共有的自然福利资本,因而要求将生态环境纳入经济循环过程中参与定价和利益分配。它要求改变生产的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不对称性,使外部成本内部化;要求改变环保企业治理污染的内部成本与外部获利的不对称性,最终目标是实现经济增长、资源供给与生态环境的均衡,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和社会公平。” 
马凯在2004年“全国循环经济工作会议”上发表了题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发言,指出“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冯之浚在《论循环经济》一文中指出,“所谓循环经济,就是按照自然生态物质循环方式进行的经济模式,它要求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循环经济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特征,也可称为资源循环型经济。” 
诸大建在《可持续发展呼唤循环经济》一文中指出,“循环经济是针对工业化运动以来高消耗、高排放的线形经济而言的……循环经济是一种善待地球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为‘自然资源—产品和用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式流程,所有的原料和能源要能在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的利用,从而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程度。” 
周宏春在《循环经济:一个值得重视的发展趋势》一文中指出,“循环经济是指通过废弃物和废旧物资的循环再生利用来发展经济,目标是使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投入的自然资源最少,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最少,对环境的危害或破坏最小,即实现低投入、高效率和低排放的经济发展。” 
方莉华、张才国在《循环经济概念的科学界定及其实质》一文中指出,“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 closing materials cycle)经济(物质流动在经济系统中所形成的闭合回路)的简称,是相对于传统的线形经济而言的。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反复利用为核心,其依据是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体系。所以,资源循环利用是循环经济的核心内涵,其中心要义是围绕‘循环’二字而展开的。‘循环’的直义不是指经济循环,而是指经济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资源在国民经济再生产体系中各个环节的不断循环利用。可见,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织成为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使得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 
周珂、迟冠群在《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必要性刍议》一文中指出,“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特征,运用生态学规律组织建立的,以构造无限接近于‘资源—产品—再生资源’闭路循环为具体实施手段的,旨在最终实现环境、资源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运行模式。” 
陈德敏在《循环经济的核心内涵是资源循环利用》一文中指出,“循环经济的基本概念是:为保护环境,实现物质资源的永续利用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按照生态循环体系的客观要求,通过清洁生产、市场机制、社会调控等方式,促进物质资源在生产与生活中循环利用的一种经济运行形态。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反复利用为核心,依托于科技进步之上的,促进经济、环境与人类社会协调发展的运行状态,其依据的是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体系,是从总体上对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协调,而从国民经济宏观体系上提出的新概念、新观点。••••••资源循环利用是循环经济的核心内涵。循环经济的中心含义是“循环”,强调资源在利用过程中的循环,其目的是既实现环境友好,也保护了经济的良性循环与发展。“循环”的直义不是指经济循环,而是指经济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资源在国民经济再生产体系中各个环节的不断循环利用(包括消费与使用)。资源循环利用是指: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能源原材料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通过适当的先进技术尽量将其加工为环境友好的产品并且实现现场回用(不断回用);在流通和消费过程中的最终产品的理性消费;最后又回到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资源回用—实现以上环节的反复循环。” 
左铁镛在《发展循环经济 构建资源循环型社会》一文中指出,“循环经济是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范式,其实质是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发展效益;是以人为本,贯彻和落实新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实现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污染控制,从工业化以来的传统经济转向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从单纯的科技管理转向经济—社会—自然复合生态系统,从多部门分兵治理转向国家统一部署,与经济目标、社会目标和文化目标的有机结合,通过人文社会伦理教育、法律制度建设和科技创新“三剑齐发”,整合和优化经济系统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从根本上缓解日益尖锐的资源约束矛盾和突出的环境压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实选择;是实现由依靠物质资源为主转向依靠智力资源为主,由生态环境破坏型转向生态环境友好型的历史性和突破性的重大革命;是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乃至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是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深刻反思的积极成果。” 
此外,在《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第二条)中,循环经济北定义为“最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以‘减量、再用、循环’为原则组织经济活动的经济发展模式”,而生态城市则被定义为“社会、经济、文化与自然和谐的复合生态系统型城市”。 
三、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定义探讨 
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发展的重大障碍。为了在资源和环境约束下实现经济的快速和持续增长,就必须由原来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循环经济”概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 
实际上,“循环经济”在德国、“循环社会”在日本,均是在经历了一段较长的环境治理阶段后出现的,是这些处于后工业化时代的发达国家为了适应各自的固体废弃物管理战略转变的需要而产生的。在那里,自然资源的恢复技术与替代技术,生产和消费中的资源与废弃物减量化技术,最终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技术都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以节能为中心的资源节约已达到较高水平。与此同时,进一步针对废弃物实施“循环”途径的技术条件、社会环境意识条件、环境和经济制度条件等,均已趋于成熟。在这一背景下针对废弃物提出和实施循环经济或建立循环社会,其问题对象和解决问题的方向是明确的,技术途径是可行的。而在我国,环境—经济形势与德国、日本存在着很大不同:自然生态问题与人居环境问题同在;环境污染问题与资源浪费问题同在;自然资源开发环节的问题、生产与消费环节的问题、环境污染处理环节的问题同在。在这种情势下,处理资源环境问题的各种技术途径,包括不可再生资源的替代技术、可再生资源的恢复技术、资源消耗和污染物的减量化技术、废弃物中有用物质的循环利用技术以及最终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技术等,均有其用武之地,均有各自的不可替代性。 
正因为如此,在吸收、借鉴德国循环经济、日本循环社会的观念的同时,不能照搬他们的概念和做法,避免走极端。一方面,象德国、日本那样将循环经济等同于废弃物循环利用的狭义理解并不适应我国资源高度短缺、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将循环经济概念过度泛化、拔高,甚至将其口号化,让循环经济包容一切、统率一切、替代一切、解决一切,实际上是将我国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间的矛盾简化了,不仅不符合我国的现实需求,而且在实践中无法操作。 
基于这样的认识和判断,笔者认为,我国的循环经济应当是一种通过循环利用和减量化技术节约资源、减轻污染负荷的经济发展模式,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矛盾的重要途径。进一步综合分析上文所提到的我国有关循环经济的定义,可以发现,虽然各自的理解和界定并不完全相同,但以下关键点却是十分突出和值得肯定的: 
1. 循环经济是相对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而言的 
工业化运动以来的传统经济是一种“资源-产品-废弃物”单向流动的线形经济,其特性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在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下,随着经济的增长,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压力不断增强。而循环经济是一种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型的反馈式流程,其构造高度接近于‘资源—产品—再生资源’闭路循环。需要强调的是,“资源循环利用”是有条件的,不是全封闭的、完全的循环。



来源:环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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